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49號
PCDV,94,除,149,200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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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佑昆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28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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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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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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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麒紡實業有限公司李│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10月5日 │107,162元 │0000000 │ │
│ │秀麗 │限公司泰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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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昆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麒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