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號
PCDV,94,除,1,20050124,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07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3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騰大工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8月31日 │72,000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新莊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騰大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