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991號
KSDV,106,司促,15991,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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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9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庭誼宋思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朱庭誼宋思潔住所地分別在高雄市左營 區、桃園市中壢區,非屬本院轄區,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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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