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玖岱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劼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9 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3年10月1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