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相 對 人 磊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 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又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 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 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謄本 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影本各1 件為證。惟查:依民事訴訟 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 相對人,固係因收件人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退回,有信封影本 可稽,然聲請人未提出經送達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戶 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是其聲請顯難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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