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2515號
PCDV,93,聲,2515,200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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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25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青新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604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 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4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 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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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新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