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法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詠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18
日本院93年度法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銀
元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11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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