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d○○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雄律師原 告 G○○被 告 s○○ 應為送達 甲A○○ y○○ 二號四 X○○ Y○○ q○○ 甲寅○ k○○ 號 c○○ f○○ x○○ 戊○○ H○○ K○○ I○○ O○○ 號 N○○ 五號二 Q○○ 樓 P○○ 一 R○○ S○○○ T○○ 七 U○○ m○○ 甲黃○ 甲玄○ 甲宙○ 甲宇○ 甲午○ 號 W○○ 四號二 r○○ B○○○ 辰○○○ 壬○○ 甲子○ g○○ 0弄六 甲癸○○ 五號三 甲亥○ 五號二 a○○ 一號二 辛○○○ 甲n○○ 號三樓 甲己○ 甲丁○ 甲酉○ 七號二 甲O○○ 號 b○○ 之三 h○○ i○○ 樓 l○○ n○○ 樓 卯○○○ 子○○ 樓 甲○○ 三樓 乙○○ 丁○○ 二號十 丙○○ 樓 甲U○ 十九號 甲W○ 樓 甲V○ 樓 甲h○ 癸○○ 一樓 己○ 丑○ 甲N○ 甲I○ 甲K○ 未○○ 樓 酉○○ 申○○法定代理人 未○○ 樓被 告 甲G○ 四號 甲H○ 二號 甲D○ 七號 寅○ 甲J○ 甲E○ 甲F○ 號之八 甲Z 甲g○ 五十號 甲e○ 甲b○ 甲d○ 甲a○ 二號 甲c○ 三之四 甲f○ 庚○○○ 甲甲○ V○○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v○○被 告 o○○○ 甲申○ 七弄二 甲丙○ 甲庚○ 一號四 t○○ u○○ w○○ z○○ 玄○○ 宙○○ 樓之一 黃○○ 宇○○ 地○○ 二七號兼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天○○被 告 甲丑○ Z○○ 甲壬○○ 樓 甲未○ 甲辰○ 甲o○ 號 甲地○○ e○○ 九號三 甲巳○ 六號 戌○○ 甲C○ 甲S○○ 亥○○○ 甲戊○ 號 巳○○ F○○ 甲X○○ 午○○ 甲L○ 甲Q○ 巷七弄 甲M○ 樓 甲T○○ 二二弄 甲R○○ 三號 p○○○ C○○ 十五號 D○○ 四號三兼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A○○被 告 E○○ 甲i○ 甲j○ 甲k○ 之四號 七三弄 甲P○○ 二號四 甲l○ 號 甲m○○ 甲卯○ M○○ L○○ J○○ 甲乙訴訟代理人 甲Y○○被 告 甲天 號 甲戌○ j○○ 甲B○ 甲辛○ 六號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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