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131號
PCDM,93,訴,1131,200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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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康文毅 律師
      曾孝賢 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 律師
      黃勝文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81
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丁○○共同殺人未遂,均處有期徒刑柒年。具殺傷力改造槍枝壹支沒收。
事 實
一、戊○○丁○○係兄弟關係,渠等與第三人蔡秀玲間因關於 臺北市○○路一號地下室、一、二樓房屋產權及使用與相關 債務等問題而有爭議,被害人己○遂代表蔡秀玲出面與丁○ ○、戊○○協商,嗣丁○○以電話與己○約定於民國(下同 )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十四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一二三號一樓之辦公室內商議,當日己○遂依約夥同乙○ ○、丙○○至前開地點與丁○○見面,己○等人抵達後約二 十分鐘至三十分鐘,戊○○亦到場,而丁○○戊○○二人 則事先安排多名確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在上址現場內外 守候以見機行事,而在丁○○戊○○與己○商議未久後, 丁○○先示意在上址辦公室內之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將己○帶出,戊○○並點頭表示認可,己○不疑有他乃 與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外出,而丁○○、戊○ ○二人在己○離開上址辦公室後,明知己○已涉險境,卻基 於共同殺害己○之間接故意之犯意聯絡,任由渠等事先安排 而與其二人亦有共同殺害己○犯意聯絡之多名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成年男子使用拳頭或分持棒球棍、拐杖鎖等器械圍毆己 ○,而在該等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共同毆打己○過程中, 其中一人持用個人所預藏之不詳型式之具有殺傷力改造槍枝 射擊己○右大腿處,造成己○右大腿大量出血、右側股骨因 槍擊受有合併開放性粉碎骨折之傷害(丁○○戊○○二人 於事前不知該男子攜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就未經許可持 有造改造槍枝及子彈部分,與該男子尚無犯意聯絡)。乙○ ○、丙○○聽聞槍聲後即起身查看,丙○○並走出屋外探究 ,而在丙○○發現己○係遭槍擊受傷後,即走回前址屋內辦 公室,示意乙○○一同離開,惟前開受戊○○丁○○指示



而安排在場之多名確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為防止丙○ ○、乙○○離去而得以報警或救助己○,乃將丙○○、乙○ ○二人押往該處所一樓通往二樓之樓梯間儲藏室予以私行拘 禁,丁○○戊○○二人明知己○已受槍擊,右大腿骨折大 量失血,若不立即加以救治即會發生死亡結果,渠等因認己 ○死亡及丙○○、乙○○受私行拘禁及行動自由遭非法剝奪 並不違背渠等本意,乃與該等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多人 承前共同殺人及私行拘禁並非法剝奪乙○○、丙○○行動自 由之犯意聯絡,放任該等姓名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男子行事 ,而該等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其中四人,遂以自用小客 車將己○載往臺北縣新店市屈尺山區,在途中,坐於後座之 三人接續用拳頭毆打己○右大腿受傷部位,待抵達山區時, 其等將己○拖行下車接續加以毆打,隨後其他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男子多人亦抵達現場,亦接續毆打己○,之後己○再 被拖上原先搭乘之自用小客車內載往新店市曲尺山區草叢丟 棄,而在此期間,丙○○、乙○○亦被其他多名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開車強行載往新店市曲尺山區而接續非法剝奪 其等行動自由,迄於同日傍晚五時許始載回臺北縣板橋市○ ○路○段一二三號處所釋放。嗣於當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因 有載送瓦斯之工人經過己○遭丟棄之新店市曲尺山區,己○ 乃向其借用行動電話撥打一一九求救,警方及耕莘醫院救護 車旋趕往現場將己○送往臺北縣新店市耕莘醫院急救,再轉 往臺北市榮民總醫院救治,倖免於死,戊○○丁○○因而 殺害己○未遂。
二、案經被害人己○訴由臺北縣政府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又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則據 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甚明。
二、而鑒於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 據未經當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



人之反對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而揆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立法理由,除 參照前述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基本法理外,亦參考日本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之立法例,查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之運 作,有關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書面材料或陳 述,可直接援引該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作為傳聞例 外之法律依據,僅在檢察官與被告不同意之情況下,乃須根 據其他傳聞例外規定俾以斟酌該等書面材料或陳述是否具有 證據能力,在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案件中,傳聞證據基本上均 可依據前引規定提出於法院使用。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適用應可作同上之解釋,本案被害人己 ○、丙○○、乙○○於警詢中及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 固為審判外之陳述,而被害人己○提出告訴時所提出之宏恩 醫院宏字第七八六三五號診斷證明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所具之住院診 斷證明書係因本案訟訟之目的而事後製作,均屬傳聞證據, 惟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表示同意引為證據,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 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渠等陳述作成及驗傷診斷書製作時之 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為適當,故依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有關本案被害人 己○、丙○○、乙○○上開審判外之陳述及前引診斷證明書 是否屬於傳聞之例外,無庸先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四等規定,得逕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作為證據 ,合先敘明。
乙、事實認定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丁○○二人對於其二人係兄弟關係,渠等 與第三人蔡秀玲間因關於臺北市○○路一號地下室、一、二 樓房屋產權及使用與相關債務等問題而有爭議,故告訴人己 ○乃代表蔡秀玲出面協商,並由被告丁○○以電話與告訴人 己○約定於本件案發時地商議,當日告訴人己○遂依約夥同 乙○○、丙○○至前開地點與被告丁○○見面,己○等人抵 達後約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被告戊○○亦到場參與商議等 情雖不爭執,惟均矢口否認有上開共同殺人未遂及妨害自由 等犯行,被告戊○○辯稱:伊與己○及乙○○、丙○○等人 素無怨隙,於本案事發前僅於法院走廊見面一次,當時雙方 談話氣氛良好並無齟齬。事發當日為第二次見面,伊到達板 橋市○○路○段一二三號約定見面之地點前,共同被告丁○ ○與己○等人談話中,並無任何言語衝突或爭執情事。迨伊



到達上址後,雙方亦無任何爭執或不愉快。且伊及共同被告 丁○○當時係與乙○○、丙○○等人談話,而己○則坐在辦 公室近門邊處與坐於其身旁之不詳姓名者談話,迄其與該不 詳姓名者走至辦公室外以前,均無任何爭執或衝突情事,且 據己○、乙○○、丙○○等人所稱,伊及共同被告丁○○擬 委請己○及乙○○、丙○○協助處理台北市○○路房客遷讓 房屋事宜,雙方既從未爭執,且伊擬委請己○等協助處理事 務,已如前述,衡情伊及共同被告丁○○殆不可能無故唆使 他人毆打、槍擊告訴人己○。又查己○及乙○○、丙○○固 分別於告訴狀、警訊、偵查及審理中指稱伊涉及共同殺人未 遂犯行,惟其等歷次陳述對於伊如何參與之至關重要情節, 前後不一且互相矛盾,有重大瑕疵,根本不足採信,不得援 為對伊不利之認定云云。被告丁○○辯稱:本件案發時,其 對於己○何以遭人圍毆,甚或射擊,根本在意料之外。而經 檢察署調查相關人證後察覺,己○與乙○○自稱乃北聯幫份 子,戊○○透過法院拍賣購得之台北市○○路一號房地,原 乃蔡秀玲所有。乙○○先與戊○○聯絡稱要搬遷,需先給付 款項,否則,不管法院拍賣,反正買得到房子也用不到。是 以乙○○、己○等人之行徑,事實上即屬於所謂「法拍海蟑 螂」。乙○○數次以電話聯絡其出面處理,而己○不過乃乙 ○○手下,所有商議過程均以乙○○為主要談判對象,己○ 一直居於轉達之地位,對於解決事件或金錢多寡,根本毫無 決定力。又被害人己○對於事實之指述,有前後不一,與證 人乙○○、丙○○所言互相矛盾之不合理處,己○雖在其與 被告二人商議處所之外,遭人圍毆並開槍擊傷。然而,己○ 竟將責任推由被告二人負責,其目的無他,敲詐勒索爾。否 則,事件發生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己○竟遲至九十二年 九月三日方始提出告訴,一般人受如此傷害,焉有容忍達四 個月後,始提出告訴?再者,本案發生倘若真如己○所稱, 係由被告二人指使,則事證明確,己○更無隱忍之必要。是 以己○其告訴目的在勒索金錢,以刑事逼迫被告二人屈服, 並達到其斂財之目的。又根據己○及乙○○、丙○○、甲○ ○之供述,當時渠等與被告二人商議過程氣氛融洽,並無任 何衝突,既係如此,無論共同被告戊○○、或被告丁○○本 人實無必要叫人修理己○。事實上,本件案發當日之車行附 近,業已有鬥毆事件發生,己○或許因為好勇鬥狠臨時與人 起勃谿,或許因為遇上仇人被認出來,故而竟遭圍毆槍擊。 從種種跡象而言,當時在場之人根本對於己○被毆或槍擊, 均感到意外,是以己○根本不可能會是遭被告丁○○、戊○ ○所指示之人帶到外面。己○嗣後誣攀丁○○及共同被告戊



○○,純屬編造謊言云云。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戊○○丁○○係兄弟關係,渠等與第三人蔡秀 玲間因關於臺北市○○路一號地下室、一、二樓房屋產權 及使用等問題而有爭議,告訴人己○遂代表蔡秀玲出面與 被告丁○○戊○○協商,嗣被告丁○○以電話與己○約 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十四時許,在臺北 縣板橋市○○路○段一二三號一樓之辦公室內商議,當日 己○遂依約夥同乙○○、丙○○至前開地點與被告丁○○ 見面,己○等人抵達後約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被告戊○ ○亦到場等事實,分據告訴人己○、證人丙○○、乙○○ 等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審判中結證 明確,被告二人對此亦未爭執,應堪信為真實。(參詳九 十三年他字第六七七號偵查卷第九頁至第十頁、第十二頁 至第十三頁、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及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警詢筆錄;同卷第三十二頁背 面至第三十四頁、第四十頁背面至第四十一頁背面之九十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偵訊筆錄、本院九 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審判筆錄)
(二)又告訴人己○偕同丙○○、乙○○至前址現場後,除有被 告戊○○丁○○二人外,尚有多名不詳確實姓名年籍成 年男子在上址現場內外守候助勢,而在被告丁○○、戊○ ○與告訴人己○商議未久後,被告丁○○先示意在上址辦 公室內之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己○帶出,被 告戊○○並點頭表示認可,告訴人己○不疑有他,乃與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外出,詎己○步出該址辦公室後 ,即遭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拳頭或分持 棒球棍、拐杖鎖等器械圍毆,而該等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其中一人更持槍射擊己○右大腿處,造成己○右大腿 大量出血、右側股骨因槍擊受有合併開放性粉碎骨折之傷 害,而該等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其中四人,復以自用小客車 將己○載往臺北縣新店市山區,在途中,坐於後座之三人 接續用拳頭毆打己○右大腿受傷部位,待抵達山區時,其 等將己○拖行下車接續加以毆打,隨後其他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男子多人亦抵達現場,亦接續毆打己○,之後己○ 再被拖上原先搭乘之自用小客車內載往新店市曲尺山區草 叢丟棄。嗣於當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因有載送瓦斯之工人 經過己○遭丟棄之新店市曲尺山區,己○乃向其借用行動 電話撥打一一九求救,警方及耕莘醫院救護車旋趕往現場 將己○送往臺北縣新店市耕莘醫院急救,再轉往臺北市榮



民總醫院救治,悻免於死等本案事發基本經過情形,業據 告訴人己○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判中指證歷歷( 參詳九十三年他字第六七七號第九頁至第十頁之九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同卷第三十二頁背面至第三十 三頁背面、第四十二頁背面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九 十三年三月一日偵訊筆錄,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審判 筆錄),並有載明其傷勢之宏恩醫院宏字第七八六三五號 診斷證明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 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所具之住院診斷證明書可資佐證, 而以己○因槍擊受有右大腿大量出血、右側股骨合併開放 性粉碎骨折之傷害等情觀之,該槍擊己○之不詳姓名確實 年籍之成年男子所使用之槍枝縱型式不明,但亦足可判明 具有殺傷力無疑。
(三)參以:
1、證人乙○○於警詢中證稱:「因蔡秀玲戊○○丁○○ 兩兄弟有房子使用權糾紛於是委託己○與戊○○丁○○ 協商,己○打電話給我及丙○○邀我們倆於九十二年五月 十九日十四時,一同前往板橋市○○路○段一二三號與丁 ○○、戊○○見面協商,案發當日十三時五十分許,我們 三人到達現場時,丁○○已經在場,約在十四時二十分許 ,戊○○夥同很多名男子先後到達,於是己○、丙○○與 我便與丁○○戊○○及另外兩名丁○○的朋友共七人進 入屋內協商,協商不久,戊○○(按丙○○、乙○○因不 認識丁○○戊○○二人,故將丁○○之姓名誤為戊○○ )即對他的朋友說把他叫出去談,該男子隨即看丁○○一 眼,丁○○(應係指戊○○,理由同前)於是點頭,己○ 便與該陌生男子一同走出門外,約過五分鐘,我聽到「碰 」一聲隨即我往外頭一看,己○已坐在地上遭一群男子圍 住,過沒多久,我與丙○○便被二名陌生男子拿槍押往一 樓樓梯間看管,約過三分鐘便被押上車載往烏來地區之屈 尺山區,直至十七時許,又將我與乙○○載回板橋市○○ 路○段一二三號,我與丙○○看見丁○○戊○○二人又 跟他們交談一會兒隨即離開現場」等語(見九十三年他字 第六七七號偵查卷第十二頁至第十三頁之九十二年十二月 三十日警詢筆錄);於偵訊中結證稱:「在九十二年五月 十九日,大約下午二點時,我和『郭(指己○)』及『張 (指丙○○)』至板橋市○○路○段一二三號,那天主要 是要去談『壽(指戊○○)』與『蔡』(指蔡秀玲)」之 債務,到現場時,有『州(指丁○○)』及另外二位不知 名的人在場。談了沒多久,『壽』」就進來了,『壽』來



時,從辦公室壓克力玻璃門看出去,可看到相當多的人, 『壽』走進來,本來有幾個人跟『壽』進來,但因辦公室 太小,有幾個人退到門口,大概講沒多久,就聽到外面有 人在鼓躁說要把『郭』帶出去講,後來『州』就示意最早 和他在屋內的其中一人說,把『郭』帶出去外面講,後來 外面就有人走進來,因為我們都沒有想到會有後面的事情 發生,所以『郭』就和他們出去,在離去的同時,『壽』 帶來的人看了『壽』一眼,『壽』有點頭示意,出去之後 ,我們還是在屋內,繼續談事情,但後來就有聽到毆打喊 叫的聲音,在後來就聽到『碰』,有點像金屬打到車子的 聲音,此時,我們就要出去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是『張 』先走到門口,但是外頭的人有阻擋我們,不讓我們出去 看,但我從玻璃門看到『郭』躺在地上,其他人在打『郭 』」。那時,我就向『州』及『壽』表示,我們是來談事 情的,不須要這樣,他們二人不回答一語,而『州』只是 笑。後來他們就先叫來了一部車把『郭』帶上車,後來, 又來了一部車,把我及『張』帶走,他們沒說要去哪裡, 只叫我們低頭,後來把我們載到新店山上,被控制一段時 間,又把我們載回原來的地方,我和『張』有繼續和被告 二人談,但也談不了什麼事,我們就離開了,在離開前, 我們有問『郭』去哪裡,他們說不知道,我離開後有接到 路人打來的電話,向我表示是『郭』要他打的.... ...(問:究竟何人說要把『郭』帶出去說話?)是『 州』,『壽』是於帶離時,點頭示意。」等語(見九十三 年他字第六七七號偵查卷第四十頁背面至第四十一頁背面 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偵訊筆錄、第六十五頁背面之九十三 年四月十六日偵訊筆錄),其在審判中結證稱:「(檢察 官問:是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前往板橋市○○路 ○段一二三號?)是的。」(檢察官問:何事到該處?) 去談蔡秀玲松江路房子的事情。」「(檢察官問:當時是 跟何人約到現場?)當時是我們就是有我、己○、丙○○ 、蔡秀玲在前幾天在板橋法院碰到戊○○,然後有跟他講 松江路房子的事情,然後他就說要他弟弟丁○○一起出來 講這件事情,他跟我們說再約時間,後來就是丁○○打電 話給己○,跟他約五月十九日,丁○○是跟己○約,己○ 再跟我講,我們再一起過去。」「(檢察官問:當天到現 場的情形如何?)我們約的時間是兩點,我跟己○跟丙○ ○有提早到,到了之後,我們就進去,我們進到辦公室有 丁○○,還有兩個不認識的人,另外旁邊辦公桌有坐著一 男一女。」「(檢察官問:之後情形如何?)我們進去的



時候,戊○○還沒有到,先在那邊等。過了一會兒之後, 戊○○就來了,他來的時候,就有很多人擠在門口的地方 。戊○○來的時候,就坐到丁○○的旁邊。那個地方是個 車行,所以車子可以停到房子裡面,辦公室在最裡面,辦 公室是用木板隔間有挖洞做窗戶,然後有門,站起來就可 以看到屋外。」「(檢察官問:協商的過程中,是否有發 生事情?)我們剛去的時候,還沒有開始協商,我們等戊 ○○,等他來了之後,就很多人叫囂,沒有談什麼事情, 也還沒有開始談,後來就把己○叫出去。」「(檢察官問 :何人將己○叫出去?)那時場面很亂,是丁○○用台語 叫人把己○帶出去,其中一個坐在己○旁邊的人把己○帶 出去,旁邊很多人圍著己○出去,那時我以為他們有認識 還是怎麼樣,後來他們出去之後,我與丙○○就聽到打起 來的聲音,有棒子還是什麼的聲音,我聽不是很清楚。然 後我就聽到槍聲,那時我跟丙○○就站起來往外面看,看 到有些人圍在騎樓與馬路的區塊,看到有很多人圍著己○ ,我看不到己○,我就站起來跟戊○○丁○○講,我說 你約我們談事情,我們只是要把事情講清楚,為何要這樣 。他們沒有回答,丁○○就笑一笑,戊○○沒有反應。後 來就有人進來,把我、丙○○帶到一樓可以通往二樓的樓 梯間,把我們限制在那裡,有幾個人拿開山刀、手槍,我 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這樣,之後我們就聽到他們有叫車子 過來,我有看到己○被他們帶上壹台車子,過一會兒又開 壹台車來,把我、丙○○帶上車子,車上連我、丙○○一 共有六個人,我與丙○○坐在後座中間,旁邊再各坐一個 人,前面兩個人,後座一共坐四個人。後來他們就繞,我 知道他們應該是走國道三號公路,後來我們就被帶到碧潭 山上。」「(檢察官問:你們車子是否是跟著己○的車子 ?)沒有。」「(檢察官問:為何己○突然被帶出去?) 不曉得,我以為他們只是去講事情而已。當時我們在現場 我把資料拿出來,不知名的人問我一些問題,我在跟他談 ,後來一堆不認識的人進來,己○就被帶出去了。」「( 檢察官問:在協商過程中,是否有不順利或爭執?)那時 候還沒有談到主題,我只是把資料拿出來,後來己○就被 人帶出去了。」「(檢察官問:你聽到有打人的聲音及槍 聲的時候,丁○○戊○○在做何事情?)當時我們就坐 在那裡講話,但是還沒有講到重點。聽到打人聲音及槍聲 時,我、丙○○就站起來,後來丁○○戊○○都站起來 ,我看整個辦公室的人都站起來了。我就問丁○○、戊○ ○我們今天來談事情為何要這樣。」「(檢察官問:那時



丁○○戊○○有無到屋外關切或制止?)沒有。」、「 (檢察官問:你們出面為蔡秀玲處理何事?)丁○○、戊 ○○在做跟房地產有關的事情,蔡秀玲的母親在生前有跟 他們借貸,他們的官司還在審理中,蔡秀玲認為該債權是 假債權,因為她的母親在生前根她說並沒有欠那麼多錢, 然後本來要談蔡秀玲她母親房子在松江路好像有承租人在 那邊不搬走,戊○○他們已經將該房子標到,然後蔡秀玲 本身還在那邊經營咖啡館,這些都有提起訴訟,我們就是 要協商這個問題,二樓的承租人還沒有搬走,需要蔡秀玲 出面,所以我們就是在協調這個房子的問題,蔡秀玲找我 們去跟丁○○戊○○談,因為戊○○有去找蔡秀玲談, 我認為戊○○取得房子的產權有問題,戊○○是用他兒子 的名義拍定應買,這個房子主要是承租戶的問題,有押租 金,要退押租金,除了承租押租金退款的問題外,還有蔡 秀玲母親到底欠了多少債務的問題。」「(檢察官問:協 商結果如何?)當天根本無法協商,之前戊○○說要丁○ ○一起出來談,結果之前也沒有談到。我們第一次跟丁○ ○在松江路那個地方有談,就是談房子的事情,談的時候 ,丁○○說這個事情跟他無關是他哥哥戊○○的事情,所 以五月我們陪蔡秀玲去開庭的時候,有碰到戊○○,所以 才跟他約時間,他說這個事情要叫丁○○一起出來談。」 「(檢察官問:事發當天你們雙方交談過程,有比較大聲 嗎?)沒有很大聲,沒有什麼爭執,我們之前跟丁○○戊○○談的都很好,為何會變成這樣我真的不了解。」「 (辯護人問:當天己○是如何被帶出辦公室,請仔細說明 ?)當天在外面的人用台語說不要講了,然後丁○○就說 出去講,之後坐在己○旁邊的人就跟己○一起出去,因為 門口擠了很多人,就一起簇擁著己○出去。」「(辯護人 問:你之前是否見過戊○○?)只有在法院見過他一次, 當天是第二次。」「(辯護人問:蔡秀玲是委託你跟己○ 處理房子的事情嗎?)不是,是委託己○的一個朋友。」 「(辯護人問:當天他有一起到長江路那邊嗎?)」沒有 。」「(辯護人問:為何沒有一起去?)可能是他有事情 。」「(辯護人問:蔡秀玲沒有直接委託你及己○處理這 件事?)他是沒有寫委託書,委託我與己○,但是我們有 一起來了解這件事情。」「(辯護人問:你們被帶走之後 ,你說車上有六個人,你們是否有記下車號嗎?)沒有。 因為我們是被帶上車的,快到傍晚的時候,我跟丙○○又 被帶回車行,丁○○戊○○還在那邊。然後我第一個問 題就問丁○○戊○○我的朋友去哪裡,他們都不講話。



」「(檢察官問:己○被帶出去門之後,你是否有看到後 續的情形?)我只有看他出了門,然後我就回過頭繼續跟 丁○○戊○○講事情。」「(檢察官問:你後來又被載 回車行,你如何離開?)後來他們就放我們走,我們回來 之後就直接進入辦公室,在車上的時候,在我們被帶回來 的時候,車上的人就說這是一場誤會,叫我們不要放在心 上,說這是一場誤會。」「(檢察官問:進入辦公室之後 ,你如何確認你可以離開?)我當時我被帶回車行我在車 上時,我就跟開車的人說放我下車就可以了,但是他說還 是回去談一談,回到車行辦公室時,我問了丁○○、戊○ ○還有在場的人我的朋友在哪裡,他們不告訴我,他們又 講了一下事情,我說現在有什麼好談的,有一個不知名的 人說松江路的房子有一個押金押在法院,我說錢都已經押 在法院錢到時候領出來的時候是什麼人的就是什麼人的, 其他事情就沒有再談了。我就說沒有什麼好談的,我就對 著他們就是戊○○丁○○還有其他在房間的人說我現在 可以走了嗎?問了之後,沒有人攔我們,也沒有什麼反應 ,所以我們就走了。」「(辯護人問:你能夠確認你被帶 離開長江路的車行到回來時間間隔多久?)大約兩個多小 時,因為我們離開車行的時候,我有打手機找己○,但是 己○的手機都不通,當時路上有塞車,所以應該是五點多 的時候。」「(審判長問:你剛剛說是丁○○授意將己○ 帶出去,當時戊○○有無什麼反應?將己○帶出去或陪同 己○出去的人,有無探詢戊○○的意思?)以我坐的位置 我是面對丁○○戊○○,然後丁○○就用台語講說出去 講,然後在我印象中有看到戊○○有點點頭。」(見本院 九十三年十二年一日審判筆錄)。
2、丙○○於警詢中證稱:「因蔡秀玲戊○○丁○○兩兄 弟有房子使用權糾紛於是委託己○與戊○○丁○○協商 ,己○打電話給我及乙○○,邀我們倆於九十二年五月十 九日十四時,一同前往板橋市○○路○段一二三號與丁○ ○、戊○○見面,案發當日十三時五十分許,我們三人到 達現場時,丁○○已經在場,約在十四時二十分許,戊○ ○夥同很多名男子先後到達,於是己○、乙○○與我便與 丁○○戊○○及另外兩名丁○○的朋友共七人進入屋內 協商,協商不久,戊○○(按丙○○因不認識丁○○、戊 ○○二人,故將丁○○之姓名誤為戊○○)即對他的朋友 說把他叫出去談,該男子隨即看丁○○一眼,丁○○(應 係指戊○○,理由同前)於是點頭,己○便與該陌生男子 一同走出門外,約過五分鐘,我聽到「碰」一聲隨即我走



到外頭一看,己○已坐在地上遭一群男子圍住,於是我又 到裡面告訴戊○○(應係指丁○○),我們是來談事情的 ,發生這樣的事已經沒什麼好談,隨即我與乙○○便被二 名陌生男子拿槍押往一樓樓梯間看管,約過三分鐘便被押 上車載往烏來地區之屈尺山區,直至十七時許,又將我與 乙○○載回板橋市○○路○段一二三號,我與看見丁○○戊○○二人又跟他們交談一會兒隨即離開現場。」等語 (見九十三年他字第六七七號偵查卷第十六頁之九十二年 十二月三十日警詢筆錄);於偵查中結證稱:「當日是因 為我也是蔡小姐的友人,所以『郭』就約我一起去處理蔡 小姐的房子糾紛。是『州』打給告訴人,約在九十二年五 月十九日十四時,到板橋市○○路○段一二三號碰面。到 了之後,我們三人就進入該處,當時有『州』及二、三名 不認識的人在,大約十多分鐘後,『壽』就進來了,『壽 』還有帶幾個人進來,但多少人,我不記得了,『壽』坐 下來談沒多久,我就聽到有人說把『郭』帶出去談,但我 不知道是誰說的。『郭』出去沒多久,我就聽到『碰』的 一聲,我往外看,看到外面一堆人,我就走到外面,看到 有一群人圍著『郭』,且『郭』的大腿流著血,但我不記 得是左腿,還是右腿,後來我就走進來對『壽』說沒有什 麼好談的,要叫『吳』一起走,結果就被不知名的人拿槍 押到一樓樓梯間看管,後來我和『吳』又被押到車上,被 載到新店的山區‧‧‧‧‧‧(問:究竟為何人說要把『 郭』帶出去說話?)是『州』﹐『壽』是帶離時點頭。」 等語(見九十三年他字第六七七號偵查卷第三十三頁背面 至第三十四頁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偵訊筆錄、同卷第 六六頁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偵訊筆錄);其於審判中結 證稱:「(檢察官問:是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前 往板橋市○○路○段一二三號?)有。」「(檢察官問: 為何到該處?)因為己○與戊○○之間有一個松江路房子 的事情,本來是跟丁○○談過一次,他推說這跟沒有關係 ,那是他哥哥戊○○出錢,所以當天是戊○○跟己○約, 我是被己○、乙○○告知的。」「(檢察官問:為何你被 告知要一起去?)因為之前我有跟己○一起到松江路談過 ,而且我本身作房地產的。」、「(檢察官問:當天到長 江路現場的情形為何?)當天將近兩點我們到現場,那時 門口人還不會很多人,我們進到裡面丁○○已經在裡面, 他說他哥哥還沒有來,要我們等一下,然後我們先閒聊, 聊了十幾分鐘,戊○○就來了。來了之後,他進來坐在那 裡,有一些人從門口進來,對著我們三人就是我、己○、



乙○○講難聽的話,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講這些話,然 後他們車行中其中有一個人說不要叫囂,先談房子的事情 。過程中己○有跟其中一人談事情,但是我不知道他們聊 什麼,他就被別人叫出去,他出去之後不到一分鐘,就聽 到很亂的聲音,像是打架的聲音,接著我聽到砰一聲,因 為我是坐在半窗戶旁邊,我就站起來看怎麼回事,我就看 到外面圍著一群人,我就出去看怎麼回事,我就看到己○ 坐在地上,他的腿上都是血。」「(檢察官問:那時那些 人都還圍著他嗎?)是的。」「(檢察官問:之後如何? )我就進到屋子裡面,跟戊○○說,說我們今天是來處理 房子的事情,但是發生這樣的情形就沒有什麼好談的,然 後我就叫乙○○站起來,我們走了,但是他們圍著門口不 讓我們走。」「(檢察官問:你跟戊○○講剛剛的話時, 他怎麼說?)他沒有講話。」「(檢察官問:他有何反應 ?)我不曉得他的反應,我的感覺他好像很無奈。」「 (檢 察官問:你出去的時候,己○是否有跟你說他發生什 麼事情?)沒有。他坐在那邊。」「檢察官問:你知道發 生什麼事情?)我一看就知道,那麼多人圍著他拿著棒球 棒、鋁棒,一定是被毆。」「(檢察官問:事發時,丁○ ○、戊○○有到外面去關切或者制止嗎?)沒有。」「( 檢察官問:後來丁○○戊○○二人是否有跟著你出去關 切或制止?)沒有。」「(檢察官問:你說你們無法離開 ,後來發生何事?)我們被用槍押到樓梯間,像儲藏室的 地方,把我們分開,己○人在外面,我與乙○○在裡面, 己○被車先載走,後來我與乙○○也被三四個人開車載走 。」「(檢察官問:為何己○會被叫出去?)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當時是否有人叫己○出去談?)我 當時一直以為己○跟那個人認識,所以己○跟他出去我不 知道是何人授意的。」「(檢察官問:你在警察局不是有 說戊○○對他們朋友說把他叫出去談,另外一個男子看了 丁○○一眼,丁○○點頭,是否有此事?)有的。那時我 還搞不清楚丁○○戊○○是誰。確實是有這回事。」、 「(檢察官問:你當時如何知道哪兩個人是丁○○、戊○ ○?)我知道他們,但是名字我搞錯了,所以到地檢署時 ,檢察官才跟我說戊○○是哥哥,丁○○是弟弟。」、「 (檢察官問:現在請你確認,當時是何人說把己○帶出去 ?)我沒有說我有聽到有人說把己○帶出去,但我有看到 戊○○有點頭,好像是他們的默契。」「(檢察官問:戊 ○○是在什麼情況之下點頭?)我當時是跟乙○○坐在一 邊,己○跟一個不知名的人坐在一起,他們兩人一直到聊



,然後丁○○戊○○是坐在我們左手邊,己○跟那個不 知名之人在講什麼事情我沒有注意聽,我一直以為他們認 識,後來我就看到戊○○點頭,己○就跟那個人出去了。 」、「(檢察官問:後來你跟乙○○如何離開?)我們被 帶到山上,隔了兩個小時,他們又把我們帶回來,那時已 經沒有心情再談,後來我們想要走,我們就問那個跟己○ 聊天的人我們可以走嗎?那個時候丁○○戊○○也還在 現場,在那邊有人講抱歉等。」「(檢察官問:那時己○ 人在哪裡?)我不知道,乙○○有問他們裡面的人說己○ 在那裡,他們說己○已經走了。」「(檢察官問:丁○○戊○○那時也再那裡嗎?)我確定我們回來時他們都還 在那裡。」「(辯護人問:你當時看到與己○坐在一起的 那個人,他們二人出去的時候就是他們兩個人嗎?你有無 聽到有人叫己○出去外面?)外面沒有人叫,但是我們去 的時候外面有人叫說把我們帶出去,但是裡面有一個人說 先談,叫他們不要吵。」「(辯護人問:說先談不要吵的 人,是否就是坐在己○旁邊的人?)不是,是一個年紀比 較大的人。」「(辯護人問:你有無看到己○與旁邊的人 談話時,有無吵架、爭執或是聲音比較大?)沒有。」、 「(辯護人問:當天你們跟丁○○戊○○他們有無尖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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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