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被 告 甲○○
蕭德清
蕭金清
蕭興金
蕭德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鄭舜元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鄭舜元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 法官 蔡紹良
~B 法官 鄭舜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