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陳廷墉律師
被 告 騏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及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鄭舜元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鄭舜元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 法官 蔡紹良
~B 法官 鄭舜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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