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劉進寬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被 告 劉秀娟
林朝鈞
曹慶雄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王昌鑫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吳俊螢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羅培昌
~B 法官 游秀雯
~B 法官 吳俊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