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張尚甲
張長巡
張尚欽
張良靜
張東明
兼右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溪霖
被 告 張尚模
張益良
張金澤
張 永
張美代
張金昌
張金盾
張銀河
張尚禮
張劉敏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王昌鑫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吳俊螢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B 法官
~B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