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863號
KSDV,106,司促,15863,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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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戴宜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戴宜靜於民國85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5年4月1日止共消費
     簽帳114,508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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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