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978號
PTDM,93,訴,978,2005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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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男 二
  被   告 癸○○ 男 三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六三號),本院
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T字扳手壹支及附表五編號二、四之物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讓渡證上偽造之「戊○○」署名及指印各壹枚均沒收。又行使變造自小客車車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T字扳手壹支、附表五編號二、四之物及讓渡證上偽造之「戊○○」署名及指印各壹枚均沒收。
癸○○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三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執行完畢。
二、詎丁○○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或與周銀男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地點,或單獨一 人(附表二部分),或與周銀男(附表三部分,周銀男所涉竊盜部分,由本院另 案審理),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方式,竊取他人之財物得手。三、丁○○於竊得附表二編號二所示自小貨車後,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經不知情之 友人鄭淑蘭介紹,將該自小貨車以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出售予不知情之丙○○所 經營之德寶企業行,竟基於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其堂兄戊○○同 意,以「戊○○」名義在讓渡證上,偽簽署名及捺指印各一枚,表示由戊○○出 售該自小貨車予丙○○之意思,並交付上開讓渡證予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 害於戊○○及丙○○。
四、丁○○竊得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車牌號碼TW─1897號自用小客車後,為避 免遭警查獲,竟基於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黑筆將上開自 小客車前後二面汽車牌照號碼中之「9」塗改變造為「8」,並駕駛懸掛上開二 面變造車牌之車輛行駛於道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庚○○及公路監理機關對 於車輛管理之正確性。
五、癸○○明知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實際車牌號碼IMX─752號重機車,其上改懸 丁○○父親林進來所有車號WPJ─416號車牌一面,為丁○○竊得之贓物, 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收受該重機車,並供己為交通工具使用。嗣先於九十二 年十一月十三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癸○○騎乘上開重機車,其後搭載丁○○行經 高雄縣鳳山市○○路與崗山北街交岔路口處,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上開重機車 (已發還被害人)、車號WPJ─416號車牌一面及鑰匙一串,丁○○則趁機 逃逸。嗣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十一時三十分經丙○○報案後,循線查獲丁○○, 並扣得車牌號碼KR─4108號自用小貨車一部(已發還被害人)。再於九十



三年十月四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屏東縣高樹鄉南華村南華大橋橋下堤防處為警 攔檢查獲,並扣得T字扳手一支及車牌號碼TW─1897號自用小客車(已發 還被害人)一部,再循線查獲丁○○周銀男附表三所示竊盜犯行,並分別自周 銀男處,扣得附表四所示之物,自不知情友人陳偉山所駕駛車牌號碼JO─06 30號自用小客車處扣得附表五所示之物。
六、案經高雄縣警察局、屏東縣警察局、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及內埔分局報請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二、三、四,業據被告丁○○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①事實二部分並有附表一、二、三所示證據可資佐證;②事實三部分並經證 人鄭淑蘭(警B卷第十八至十九頁、偵乙卷第四一至四二頁)、丙○○(警B卷 第十五至十六頁、偵乙卷第五0至中五二頁)、戊○○(偵戊卷第二八頁)分別 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屬實,且有讓渡證一紙在卷可證(警B卷第二二頁);③事 實四部分並有車輛車牌失竊作業之查獲車輛認可資料(警C卷第十七頁)、照片 十二幀(警C卷第二二至二八頁)、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C卷第十二 至十三頁)在卷可稽。犯罪事實五部分,業據被告癸○○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之查詢車輛認可資 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車輛電腦輸入單、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各一紙(警 A卷第十五至十七頁)、贓物領結一紙(警A卷第十二頁)、照片四幀(警A卷 第十至十一頁)、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警A卷第六至七頁)在卷可稽,被 告丁○○癸○○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明,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 。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 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 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四年三月十 九日刑庭總會決議參照)。次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 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 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五五0 號著有判例可資照。查扣案之T型扳手一支及附表五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物, 以之攻擊於人,於客觀上均足以為殺害或傷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器械,堪認為兇 器,是核被告丁○○①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②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③事實欄四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 特種文書罪。被告癸○○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 被告丁○○偽造署名、指印後,用以偽造私文書,偽造署名、指印之行為係偽造 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丁○○與同案共犯周銀 告丁○○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連續犯,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加重竊盜犯行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丁○○於九十



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 二年三月四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 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被告 丁○○所犯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特種文書三罪間,犯意各別,構成 要件互殊,應予分論並罰。爰審酌被告丁○○為圖不勞而獲而犯罪,且持兇器竊 盜,易致危害,並為使用贓物而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並行使之,被告癸○ ○收受贓物,使竊盜所得之贓物難以追復,惟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所得財物部分已返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 丁○○部分定應執行刑,被告癸○○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被告丁○○行竊用之T型扳手一支及附表五編號二、四所示之物,均係供犯罪所 用之物,且分別為被告丁○○及共犯周銀男所有,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 卷(本院卷第六五頁),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又犯罪事 實二讓渡證上偽造之「戊○○」之署名及指印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沒收。至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三、五所示之物,為被告丁○○及共犯周銀男處分 贓物時所用之物,與本件竊盜犯行並無直接關連;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物,雖為 被告丁○○、共犯周銀男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惟為不知情之陳偉山所有,業經 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本院卷第六五頁),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祝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一:
警卷代號對照表:
┌────────────────┬─────────────────┬───┐
│警    卷    名    稱│編               號│代號 │
├────────────────┼─────────────────┼───┤
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刑案偵查卷宗│鳳警刑移字第二二二七號      │A卷 │




├────────────────┼─────────────────┼───┤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刑案偵查卷宗│屏警分刑字第0930027959號│B卷 │
├────────────────┼─────────────────┼───┤
│屏東縣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 │屏警刑三字第0930025838號│C卷 │
├────────────────┼─────────────────┼───┤
│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內警刑字第09300012383號│D卷 │
└────────────────┴─────────────────┴───┘
偵卷代號對照表:
┌───────────────┬─────────────┬───┐
│偵   卷   名   稱 │字           號│代號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九十二年度核退字第九七0號│甲卷 │
├───────────────┼─────────────┼───┤
│同右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八二號│乙卷 │
├───────────────┼─────────────┼───┤
│同右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六三號│丙卷 │
├───────────────┼─────────────┼───┤
│同右 │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六五號│丁卷 │
├───────────────┼─────────────┼───┤
│同右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九八九號│戊卷 │
├───────────────┼─────────────┼───┤
│同右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五二八號│己卷 │
└───────────────┴─────────────┴───┘
附表二:
┌──┬───┬───────┬──────┬─────────┬─────────────┐
│編號│行為人│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 │行竊方法及所得財物│證           據│
├──┼───┼───────┼──────┼─────────┼─────────────┤
│一 │丁○○│九十二年十月二│屏東縣九如鄉│持其所有客觀上可為│被告丁○○自白(偵戊卷第九│
│ │ │十日一時許 │「台糖農場」│兇器使用之T字扳手│二頁、偵己卷第四0頁)。 │
│ │ │ │旁 │一支,破壞機車電源├─────────────┤
│ │ │ │ │鎖頭後,竊取曾玉妹│①證人子○○證詞(警A卷第│
│ │ │ │ │所有,交予子○○所│四至五頁、偵丙卷第二八頁)│
│ │ │ │ │使用車牌號碼IMX│。 │
│ │ │ │ │─七五二號重機車(│②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
│ │ │ │ │約價值新台幣二萬元│別查詢報表之查詢車輛認可資│
│ │ │ │ │)得手。 │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車輛電│
│ │ │ │ │ │腦輸入單、車籍作業系統查詢│
│ │ │ │ │ │認可資料各一紙(警A卷第十│
│ │ │ │ │ │五至十七頁)。 │
│ │ │ │ │ │③贓物領結一紙(警A卷第十│




│ │ │ │ │ │二頁)。 │
├──┼───┼───────┼──────┼─────────┼─────────────┤
│二 │丁○○│九十三年一月二│屏東市○○路│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被告丁○○自白(偵戊卷第九│
│ │ │十八日零時許 │「陸興中學」│供兇器使用之T字扳│二至九三頁、偵己卷第四0頁│
│ │ │ │側門旁 │支,竊取丑○○所有│)。 │
│ │ │ │ │車號KR─四一0八├─────────────┤
│ │ │ │ │號自小貨車(價值約│證人丑○○證詞(警B卷第十│
│ │ │ │ │新台幣五萬元)得手│頁、偵乙卷第六頁及第十九至│
│ │ │ │ │。 │二0頁)。 │
├──┼───┼───────┼──────┼─────────┼─────────────┤
│三 │丁○○│九十三年九月三│高雄縣大寮鄉│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被告丁○○自白(警C卷第四│
│ │ │十日十四時三十│中庄村鳳屏一│供兇器使用之T字扳│至七頁、偵戊卷第四至五頁)│
│ │ │分許 │路一○○巷巷│手一支,破壞車門鎖├─────────────┤
│ │ │ │口處 │,再以T字扳手發動│①證人庚○○證詞(警C卷第│
│ │ │ │ │電門方式,竊取林佩│九至十一頁)。 │
│ │ │ │ │蓁所有,交予庚○○│②車輛車牌失竊作業之查獲車│
│ │ │ │ │使用之車牌號碼TW│輛認可資料(警C卷第十七頁│
│ │ │ │ │─一八九七號、藍色│)。 │
│ │ │ │ │0自用小客車(價值│③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警C│
│ │ │ │ │約新台幣十萬元),│卷第十八頁)。 │
│ │ │ │ │得手後供己作交通工│④數位輸出列印照片十二幀(│
│ │ │ │ │具使用。 │警C卷第二二至二八頁)。 │
│ │ │ │ │ │⑤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警C卷第十二至十三頁)。│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行為人│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行竊方法及所得財物   │證        據│
├──┼───┼───────┼──────┼────────────┼──────────┤
│一 │丁○○│九十三年七月五│屏東縣鹽埔鄉│丁○○周銀男基於竊盜之│被告丁○○自白(警D│
│ │周銀男│日二時至三時許│高朗村產業道│犯意聯絡事前謀議,由林天│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路電桿高朗高│生持其與周銀男、不知情之│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幹一二○左一│陳偉山分別所有,客觀上足│偵己卷第三九頁)。 │
│ │ │ │○ │供兇器使用之檳榔刀一支、│ │
│ │ │ │ │長竹棍四支、鐵剪三支以割├──────────┤
│ │ │ │ │取及剪斷方式竊得臺灣電力│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公司所有之電纜線三條,共│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四百五十公尺。得手後,交│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由周銀男以磨刀、剪刀、刀│二三至二七頁)。 │




│ │ │ │ │子、老虎鉗、鐵絲線等工具├──────────┤
│ │ │ │ │削去電纜線外皮取得銅線,│①證人乙○○(警D卷│
│ │ │ │ │以繩子及膠帶綑綁、黏貼成│第六二至六三頁、偵己│
│ │ │ │ │捆後,由丁○○周銀男載│卷第三七頁)。 │
│ │ │ │ │運至屏東縣內埔鄉「正興資│②證人胡淑娟(警D卷│
│ │ │ │ │源回收場」或屏東縣里港鄉│第七八至八一頁、偵己│
│ │ │ │ │「鴻益回收場」變賣,或聯│卷第三八至三九頁)。│
│ │ │ │ │絡不詳姓名男子「元仔」收│③證人黃正松(警D卷│
│ │ │ │ │購,所得款項平分花用。 │第八三至八六頁)。 │
│ │ │ │ │ │④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⑤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⑥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九頁)│
│ │ │ │ │ │。 │
│ │ │ │ │ │⑦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 │ │ │ │ │
├──┼───┼───────┼──────┼────────────┼──────────┤
│二 │同右 │九十三年七月五│屏東縣鹽埔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二時至三時許│高朗村民治路│竊取三條電纜線,共二百七│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段電桿高朗高│十公尺。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幹七八右二十│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之一 │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乙○○(警D卷│
│ │ │ │ │ │第六二至六三頁、偵己│
│ │ │ │ │ │卷第三七頁)。 │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八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 │ │ │ │ │
├──┼───┼───────┼──────┼────────────┼──────────┤
│三 │同右 │九十三年七月八│屏東縣內埔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凌晨某時許 │隘寮村郊外果│竊取電纜線約七百八十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園地區電桿長│。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水高幹八十七│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右二十右七│ │)。 │
│ │ │ │至八C三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甲○○(警D卷│
│ │ │ │ │ │第五六至五七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六至三七頁)。│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四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四 │同右 │九十三年七月十│屏東縣內埔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二日凌晨某時許│隘寮村郊外果│竊取電纜線約六百三十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園地區電桿黎│。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明二高分三右│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四八B一至三│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甲○○(警D卷│
│ │ │ │ │ │第五六至五七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六至三七頁)。│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四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五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二│屏東縣高樹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零時許 │泰山村加納埔│竊取電纜線約二百四十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產業道路地區│,共三條電纜線。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電桿高幹六十│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七左十一A二│ │)。 │
│ │ │ │至三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辛○○(警D卷│
│ │ │ │ │ │第七一至七二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八頁) │
│ │ │ │ │ │②證人黃川銘(偵己卷│
│ │ │ │ │ │第三五至三六頁)。 │
│ │ │ │ │ │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④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⑤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七0頁)│
│ │ │ │ │ │。 │
│ │ │ │ │ │⑥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二│屏東縣高樹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凌晨某時許 │泰山村加納埔│竊取電纜線約二百七十五公│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產業道路地區│尺。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電桿高幹六十│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七左六至A二│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辛○○(警D卷│
│ │ │ │ │ │第七一至七二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八頁) │
│ │ │ │ │ │②證人黃川銘(偵己卷│
│ │ │ │ │ │第三五至三六頁)。 │
│ │ │ │ │ │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④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⑤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七0頁)│
│ │ │ │ │ │。 │
│ │ │ │ │ │⑥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七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五│屏東縣內埔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零時許 │中林村郊外電│竊取電纜線約一百八十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桿鳳梨山高分│,共三條電纜線。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一四右四二左│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四至C一 │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甲○○(警D卷│
│ │ │ │ │ │第五六至五七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六至三七頁)。│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三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八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十│屏東縣長治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零時許 │繁華村郊外和│竊取四條電纜線共四百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平路段電桿長│。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番高幹七十左│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十二至十四 │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乙○○(警D卷│
│ │ │ │ │ │第六二至六三頁、偵己│
│ │ │ │ │ │卷第三七頁)。 │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六0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九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十│屏東縣萬巒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零時許 │赤山村東山路│竊取電纜線約一百五十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段電桿老埤六│,共四條電纜線。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高分三一之一│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右二五A三至│ │)。 │
│ │ │ │A四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寅○○(警D卷│
│ │ │ │ │ │第七四至七五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八頁)。 │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七三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十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十│屏東縣潮州鎮│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二日九時許 │四春里郊區檳│竊取三條電纜線,共約七百│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榔園內台糖林│五十公尺。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後農場地區電│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桿來義高幹五│ │)。 │
│ │ │ │四左三十段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己○○(警D卷│




│ │ │ │ │ │第六五頁)。 │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六四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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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十│屏東縣九如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三日零時許 │玉泉村郊外玉│竊取四條電纜線,共約九百│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泉路二段台糖│六十公尺。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合作農場地區│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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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