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四
被 告 乙○○ 男 三
右 一
選任辯護人 丙○○ 律 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
六八四二號、第六九0三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仿BERTTA廠半自動改造玩具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及直徑九厘米之土造子彈柒顆,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仿BERTTA廠半自動改造玩具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及直徑九厘米之土造子彈柒顆,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仿BERTTA廠半自動改造玩具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及直徑九厘米之土造子彈柒顆,均沒收。甲○○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伍本、單頁帳單壹袋,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以八十 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乙○○於八十五年間,在其位於屏東縣林邊鄉○○ 村○○路四之一號住處,明知不知真實姓名年籍,名為「陳添鋒」之成年男子, 所交付渠保管之仿BERETTA廠半自動改造玩具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含彈匣一個)及直徑九厘米之土造子彈十三顆(起訴 書誤載為十一顆),均具有殺傷力,係屬違禁物,竟基於未經許可寄藏具有殺傷 力之改造手槍及土造子彈之犯意,代為保管後,並將之藏放於上開住處附近地下 。
二、甲○○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自八十八年間起迄於九十年十月間止,於附表所時 間、地點,乘附表所示王秋花、孫愛、龔春葉、張孝雄、曾萬子、黃玉女、謝琇 花、吳長啟、乙○○、謝坤生、林奇楠、李素鳳、楊瓊如、魏碧美、杜秀美、崔 周春花、崔台珍、蔡春生、邱靜蘭、潘寶銀、郭家甫、蔡佳明、楊月靜、李明福 、陳明發、陳清泉、李明專、黃俊傑、孫順國、鍾清雲、柯陳秋香、蔡宜靜、林 碧讓、鄭榮生、張敏雄、鄭展昌、陳景、閔昭雄、方林惠敏、戴貴貞、葉春蘭、 黃仁鵬、陳金秋、林新財、戴綸璋、藍文成、劉信國、陳茂泉、方銀盆、吳水坤 、賴鳳尾、楊萬德、呂美蘭、陳新成、蕭喜雲、郭家興、楊清文、楊進嘉、蘇吳
妃雅、羅慶忠、陳世光等六十一人,因需款孔急、輕率或無經驗之際,分別貸予 詳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收取約年息百分之四十至年息百分之二百不等之利息,同 時要求借款人簽發詳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以資擔保,恃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 重利,並以之為常業。
三、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二十二時許,甲○○曾在屏東縣枋寮鄉○○村○○路附近遭一 位不詳姓名年籍,名為「林宗賢」之成年男子砍殺,乙○○認係黃俊傑教唆所為 ,遂於同年八月七日二十一時許,未告知甲○○,而私下攜帶上開手槍及子彈, 藏放於後腰間,並駕車搭載甲○○一同前往屏東縣新園鄉○○村○○路一○○號 黃俊傑住處,找黃俊傑理論,嗣抵達後,因黃俊傑否認曾教唆他人砍殺甲○○, 乙○○遂基於恐嚇之犯意,取出預藏之手槍朝天空及地上各開一槍,以此方式恐 嚇黃俊傑,致黃俊傑心生畏懼,並危及其安全。嗣附近鄰居聞聲趕至後,乙○○ 與甲○○始逃離現場。
四、嗣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十六時許,為警在甲○○上開住處扣得供甲○○常業重利 所用之帳冊五本、本票四百十三張、單頁帳單一袋;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十九時 許,在乙○○上開住處扣得上開手槍及剩餘之子彈十一顆(子彈經送鑑定已試射 四顆,現僅剩七顆)。
五、案經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 查獲時所拍攝之槍彈相片二張及扣案上開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及子彈十一顆 可佐。而上開扣案之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手 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仿BERTTA廠半自動 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及滑套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 認具殺傷力;送鑑九MM子彈十一顆,認均係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九MM圓 錐狀之土造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四顆結果,均能擊發,認均具殺傷力。有刑事 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刑鑑字第二一二二二四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見九十年 度偵字第六九○三號卷第十二頁)可稽,事證明確,被告乙○○此部犯行,應堪 認定。
二、右揭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王秋花、孫愛、龔春葉、張孝雄、曾萬子、黃玉女、謝琇花、吳長啟 、乙○○、謝坤生、林奇楠、李素鳳、楊瓊如、魏碧美、杜秀美、崔周春花、崔 台珍、蔡春生、邱靜蘭、潘寶銀、郭家甫、蔡佳明、楊月靜、李明福、陳明發、 陳清泉、李明專、黃俊傑、孫順國、鍾清雲、柯陳秋香、蔡宜靜、林碧讓、鄭榮 生、張敏雄、鄭展昌、陳景、閔昭雄、方林惠敏、戴貴貞、葉春蘭、黃仁鵬、陳 金秋、林新財、戴綸璋、藍文成、劉信國、陳茂泉、方銀盆、吳水坤、賴鳳尾、 楊萬德、呂美蘭、陳新成、蕭喜雲、郭家興、楊清文、楊進嘉、蘇吳妃雅、羅慶 忠、陳世光等人分別於警訊及偵查中所證述或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被告甲 ○○供犯罪所用之帳冊五本、本票四百十三張、單頁帳單一袋可參,被告甲○○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甲○○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
三、右揭事實三部分,業據被告乙○○、甲○○分別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俊傑、證人楊雅鈴、王秋花分別於警訊及偵查中所指 述或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前開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及子彈十一顆可佐 ,被告乙○○、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二人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O號 判例參照)。被告甲○○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貸與王秋花等人金錢週轉,收取年 息百分之四十至年息百分之二百不等之利息,而取得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人數 多達六十一人,經營時間自八十八年迄九十年十月間止,足見被告甲○○確有恃 犯重利罪取得高利維生之意思殆可認定,為常業犯。次按未經許可持有槍砲、彈 藥、刀械等罪,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並非狀態之繼續,故一經持有, 其犯罪即告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其間法律縱有變更 ,因其行為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即應適用新法,尚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 言(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八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寄藏手槍之罪 雖屬即成犯,但其寄藏後之持有行為,須至其寄藏行為終了之後始結束,故其因 寄藏而持有手槍之行為,仍屬持有行為之繼續,而非寄藏狀態之繼續。又寄藏手 槍之初,並無預供犯罪使用之意圖,嗣後始行起意供犯罪之用而持以為犯罪行為 者,則其後為犯罪而持有之行為,係寄藏後繼續持有行為之一部分,應為原先之 持有行為所吸收,不容裂割而論以另一持有之罪;故其持有手槍行為,與其後之 犯罪行為之間,並無牽連關係,應分別論科併合處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 字第六一五八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陳添峰」於八十五年間委託被告乙○○ 代為保管前揭槍枝及子彈,而被告乙○○受託收受該些槍枝及子彈後將之藏放在 自己住處附近地下,以為保管之舉,應屬寄藏之行為;又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 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 已,故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亦屬持有,不過,此之持有係 受寄之當然結果,自宜僅就寄藏行為為包括之評價,不應另就持有予以論罪(最 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三四○○號判例參照)。故被告乙○○持有上開槍、彈 之期間,自八十五年間起,迄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為警查獲時止,揆諸上開說明, 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論處。核被告甲○○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核被告乙○○就持有上開槍、彈所為 ,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之改 造槍枝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公訴意旨認係依同條 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之改造槍枝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 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處斷,均尚有未洽,併此敘明。被告乙○○持上開槍 彈恐嚇被害人黃俊傑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為恐嚇 ,而持有槍彈之行為,係寄藏後繼續持有行為之一部分,應為原持有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乙○○一行為同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 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之改造槍枝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 藏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寄藏可
發射子彈之改造槍枝罪處斷。又被告乙○○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之改造 槍枝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另被 告乙○○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以八 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為憑 ,被告於刑之執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為累犯,均應 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不思循正當工作賺取所得, 竟經營地下錢莊為生,影響金融秩序之健全發展,暨其重利行為可能導致借款人 因受債務壓迫鋌而走險,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本不宜寬貸,惟念其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深具悔意;被告乙○○無故寄藏上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土造子彈 ,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及其持改造手槍及土造子彈,對被害人黃俊傑實施開槍恐 嚇之犯行,所造成之震懾及危害非輕,惟其於犯罪後坦認犯行,尚具悔意,犯罪 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又扣案之帳冊五本、單頁帳 單一袋,係被告甲○○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前揭改造手槍一 支(含彈匣一個)及土造子彈七顆,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另扣案本票四百十三張,係附表所示王秋花等人借款時所提出供擔保債務之用, 於借款人清償債務後,仍需返還借款人,並非被告甲○○所有,自均不得宣告沒 收。又扣案之前揭土造子彈四顆,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試射完畢,已不 具有子彈之功能,有前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函附卷可佐。故該四顆子 彈,已非屬違禁物,且殘餘部分亦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檢察官聲請依法宣告沒收 ,容有誤會,本院無從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坤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所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常業重利罪)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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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 款 人│借款│借款金額(新台幣)│借款時間及地點 │ 借款期間 │利息年利率(%)│擔 保 物 品│
│ │ │次數├─────────┤ │ │ │(新 台 幣)│
│ │ │ │實拿金額(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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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秋花 │一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八年間某月某日 │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枋寮鄉○○路 │ 一個月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四巷一號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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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孫 愛 │二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八年四月某日 │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枋寮鄉臨海 │ 一個月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路某小吃部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六萬元 │八十九年十月某日 │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元 │屏東縣枋寮鄉○○路 │ 一個月 │(每日還款二千元│二紙。 │
│ │ │ │ │「開喜小吃部」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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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龔春葉 │二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 一個月 │百分之一百二十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七千元 │四日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屏東縣枋寮鄉內寮村 │ │,三十日還清) │ │
│ │ │ │ │「黑珍珠小吃部」 │ │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二月初某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一百二十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七千元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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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孝雄 │一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初某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某小吃部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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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曾萬子 │二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新埤鄉某處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七月九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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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玉女 │一次│借款六萬元 │八十九年五月間某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一百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元 │屏東縣林邊鄉「蝴蝶小│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吃部」 │ │,六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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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謝琇花 │一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八月某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康庭大廈」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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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吳長啟 │一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林邊鄉某小吃部│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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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乙○○ │二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九月後某不詳│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日期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不詳地點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同右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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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坤生 │三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林邊鄉仁和村「│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黑珍珠土雞城」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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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奇楠 │一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新園鄉○○路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三九一巷十二之一號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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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素鳳 │二次│借款六萬元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 二個月 │百分之一百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元 │屏東縣東港鎮○○路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同樂小吃部前檳榔攤 │ │,六十日還清) │ │
│ │ │ ├─────────┼──────────┼───────┼────────┼───────┤
│ │ │ │同右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二個月 │百分之一百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六十日還清)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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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瓊如 │四次│借款六萬元 │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 二個月 │百分之一百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元 │屏東縣東港鎮○○路「│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同樂餐廳」 │ │,六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六萬元 │不詳日期 │ 二個月 │同右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元 │同右地點 │ │ │一紙。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 一個月 │同右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同右地點 │ │ │一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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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碧美 │一次│借款六萬元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二個月 │百分之一百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元 │屏東縣枋寮鄉○○路二│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段二六○巷七號 │ │,六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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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秀美 │一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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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周春花│一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東港鎮○○路一│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七○號同利餐廳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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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台珍 │二次│借款六萬元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元 │屏東縣東港鎮東港分局│ │(每日還款二千元│一紙。 │
│ │ │ │ │斜對面之檳榔攤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六萬元 │九十年一月十日 │ 二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元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二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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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春生 │一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 二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蔡秀雲│ │實拿二萬五千元 │日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借款) │ │ │甲○○住宅 │ │,三十日還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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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靜蘭 │一次│借款三萬元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新園鄉港西村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潘寶銀 │二次│借款三萬元 │不詳日期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不詳地點之檳榔攤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枋寮鄉安樂村保│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安路一○四巷九號 │ │,三十日還清) │ │
├──┼────┼──┼─────────┼──────────┼───────┼────────┼───────┤
│ │郭家甫 │二次│借款一萬五千元 │九十年一月某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一萬五千元│
│ │ │ │實拿一萬二千五百元│屏東縣東港鎮「金牛小│ │(每日還款五百元│本票一紙。 │
│ │ │ │ │吃部」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二月某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東港鎮「金牛小│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吃部」 │ │,三十日還清) │ │
├──┼────┼──┼─────────┼──────────┼───────┼────────┼───────┤
│ │蔡佳明 │二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一月十四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一百二十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七千元 │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西│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安路三十號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六萬元 │九十年三月四日 │ 二個月 │百分之六十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四千元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六十日還清) │ │
├──┼────┼──┼─────────┼──────────┼───────┼────────┼───────┤
│23 │楊月靜 │一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義│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民路某處 │ │,三十日還清) │ │
├──┼────┼──┼─────────┼──────────┼───────┼────────┼───────┤
│ │李明福 │一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佳冬鄉昌隆村某│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處 │ │,三十日還清) │ │
├──┼────┼──┼─────────┼──────────┼───────┼────────┼───────┤
│ │陳明發 │二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二月二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東港鎮「金牛小│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吃部」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八月五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未填金額本票一│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東港鎮「金牛小│ │(每日還款一千元│紙。 │
│ │ │ │ │吃部」 │ │,三十日還清) │ │
├──┼────┼──┼─────────┼──────────┼───────┼────────┼───────┤
│ │陳清泉 │一次│借款六萬元 │九十年二月四日 │ 二個月 │百分之四十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六千元 │屏東縣佳冬鄉○○街二│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四九號 │ │,六十日還清) │ │
├──┼────┼──┼─────────┼──────────┼───────┼────────┼───────┤
│ │李明專 │一次│借款十二萬元 │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 二個月 │百分之一百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十萬元 │屏東縣佳冬鄉塭豊村中│ │(每日還款二千元│二紙。 │
│ │ │ │ │興路二一○號 │ │,六十日還清) │ │
├──┼────┼──┼─────────┼──────────┼───────┼────────┼───────┤
│ │黃俊傑 │一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三月某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義│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民路四巷一號 │ │,三十日還清) │ │
├──┼────┼──┼─────────┼──────────┼───────┼────────┼───────┤
│29 │孫順國 │一次│借款六萬元 │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簽本票一張,但│
│ │ │ │實拿五萬元 │屏東縣東港鎮船頭里「│ │(每日還款二千元│金額不詳。 │
│ │ │ │ │999檳榔攤」 │ │,三十日還清) │ │
├──┼────┼──┼─────────┼──────────┼───────┼────────┼───────┤
│ │鍾清雲 │一次│借款一萬五千元 │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 十五日 │百分之一百六十 │面額一萬五千元│
│ │ │ │實拿一萬四千元 │屏東縣佳冬鄉○○路一│ │(每日還款一千元│本票一紙。 │
│ │ │ │ │二二巷一號 │ │,十五日還清) │ │
├──┼────┼──┼─────────┼──────────┼───────┼────────┼───────┤
│ │柯陳秋香│二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三月某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一百二十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三萬元 │屏東縣佳冬鄉「阿娟卡│ │(每月利息三千元│一紙。 │
│ │ │ │ │拉OK」店內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四月某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一百二十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三萬元 │同右地點 │ │(每月利息三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蔡宜靜 │一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四月某日 │ 一個月 │百分之八十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八千元 │屏東縣東港鎮「天天來│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小吃部」 │ │,三十日還清) │ │
├──┼────┼──┼─────────┼──────────┼───────┼────────┼───────┤
│ │林碧讓 │二次│借款一萬五千元 │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一萬五千元│
│ │ │ │實拿一萬二千五百元│屏東縣佳冬鄉石光村民│ │(每日還款五百元│本票一紙。 │
│ │ │ │ │治街二三○號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八月九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鄭榮生 │一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林邊鄉○○路五│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巷十五之一號 │ │,三十日還清) │ │
├──┼────┼──┼─────────┼──────────┼───────┼────────┼───────┤
│ │張敏雄 │三次│借款一萬五千元 │九十年五月九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一萬五千元│
│ │ │ │實拿一萬二千五百元│屏東縣佳冬鄉石光村中│ │(每日還款五百元│本票一紙。 │
│ │ │ │ │山路二三○號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一萬五千元 │九十年七月六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一萬五千元│
│ │ │ │實拿一萬二千五百元│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五百元│本票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二萬八千元 │九十年十月三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一百三十七│面額二萬八千元│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一千元│本票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鄭展昌 │二次│借款六萬元 │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 二個月 │百分之四十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六千元 │屏東縣佳冬鄉大同村武│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丁路十七之五號 │ │,六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六月八日 │ 一個月 │百分之四十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九千元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陳 景 │二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六月七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甲○○住宅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甲○○住宅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閔昭雄 │一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七月某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開喜小吃部」 │ │,三十日還清) │ │
├──┼────┼──┼─────────┼──────────┼───────┼────────┼───────┤
│ │方林惠敏│二次│借款七萬五千元 │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 二個月 │百分之一百二十 │面額十五萬元本│
│ │ │ │實拿六萬元 │甲○○住宅 │ │(六十日還清七萬│票一紙。 │
│ │ │ │ │ │ │五千元) │ │
│ │ │ ├─────────┼──────────┼───────┼────────┼───────┤
│ │ │ │借款十五萬元 │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一百二十 │面額三十萬元本│
│ │ │ │實拿十五萬元 │甲○○住宅 │ │(三十日還清十六│票一紙。 │
│ │ │ │ │ │ │萬五千元) │ │
├──┼────┼──┼─────────┼──────────┼───────┼────────┼───────┤
│ │戴貴貞 │三次│借款六萬元 │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元 │屏東縣佳冬鄉某處 │ │(每日還款二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六萬元 │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元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二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葉春蘭(│二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警卷記載│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佳冬鄉石光村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鄧葉香蘭│ │ │民治街二八號 │ │,三十日還清) │ │
│ │) │ ├─────────┼──────────┼───────┼────────┼───────┤
│ │ │ │借款六萬元 │九十年八月十九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六萬元本票│
│ │ │ │實拿五萬元 │同右地點 │ │(每日還款二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黃仁鵬 │一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八月某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枋寮鄉隆山村中│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山路一五六號 │ │,三十日還清) │ │
├──┼────┼──┼─────────┼──────────┼───────┼────────┼───────┤
│ │陳金秋 │二次│借款十五萬元 │九十年八月二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一百二十 │面額三十萬元本│
│ │ │ │實拿十三萬五千元 │甲○○住宅 │ │(三十日還清十五│票一紙。 │
│ │ │ │ │ │ │萬元) │ │
│ │ │ ├─────────┼──────────┼───────┼────────┼───────┤
│ │ │ │借款十萬元 │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一百二十 │面額二十萬元本│
│ │ │ │實拿九萬元 │甲○○住宅 │ │(三十日還清十萬│票一紙。 │
│ │ │ │ │ │ │元) │ │
├──┼────┼──┼─────────┼──────────┼───────┼────────┼───────┤
│ │林新財 │一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八月九日 │ 二個月 │約百分之六十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三萬元 │甲○○住宅 │ │(每月利息一千五│一紙。 │
│ │ │ │ │ │ │百元,共三千元利│ │
│ │ │ │ │ │ │息,二個月還清)│ │
├──┼────┼──┼─────────┼──────────┼───────┼────────┼───────┤
│ │戴綸璋 │一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八月十一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佳冬鄉佳冬加 │ │(每日還款一千元 │一紙。 │
│ │ │ │ │油站對面 │ │,三十日還清) │ │
├──┼────┼──┼─────────┼──────────┼───────┼────────┼───────┤
│ │藍文成 │一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八月十二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屏東縣佳冬鄉佳冬加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油站 │ │,三十日還清) │ │
├──┼────┼──┼─────────┼──────────┼───────┼────────┼───────┤
│ │劉信國 │一次│借款一萬二千元 │九十年八月十二日 │ 二個月 │百分之一百八十 │面額二萬元本票│
│ │ │ │實拿九千元 │乙○○住宅 │ │(每日還款二百元│一紙。 │
│ │ │ │ │ │ │,繳六十日) │ │
├──┼────┼──┼─────────┼──────────┼───────┼────────┼───────┤
│ │陳茂泉 │一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二百 │面額三萬元本票│
│ │ │ │實拿二萬五千元 │甲○○住宅 │ │(每日還款一千元│一紙。 │
│ │ │ │ │ │ │,三十日還清) │ │
├──┼────┼──┼─────────┼──────────┼───────┼────────┼───────┤
│ │方銀盆 │二次│借款五萬元 │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一百二十 │面額五萬元本票│
│ │ │ │實拿四萬五千元 │甲○○住宅 │ │(三十日還清五萬│一紙。 │
│ │ │ │ │ │ │元) │ │
│ │ │ ├─────────┼──────────┼───────┼────────┼───────┤
│ │ │ │借款十萬元 │九十年九月十日 │ 一個月 │百分之一百二十 │面額二十萬元本│
│ │ │ │實拿九萬元 │甲○○住宅 │ │(三十日還清十萬│票一紙。 │
│ │ │ │ │ │ │元) │ │
├──┼────┼──┼─────────┼──────────┼───────┼────────┼───────┤
│ │吳水坤 │一次│借款三萬元 │九十年九月某日 │ 一個月 │百分之八十 │面額三萬元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