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185號
SLDV,106,司促,7185,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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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威廷即陳正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紹旻即陳正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伶即陳正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玫琳即陳正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紹宇即陳正直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慧即陳正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正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玖萬零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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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