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威廷即陳正直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紹旻即陳正直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冠伶即陳正直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玫琳即陳正直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紹宇即陳正直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文慧即陳正直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正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玖萬零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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