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陳至誠
原告與被告乙○○等8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