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738號
KSDV,106,司促,15738,201708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韋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貳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韋澄於民國105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14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7月31日止累計
    393,626元正未給付,其中380,575元為本金;12,552元
    為利息;4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韋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7日止累計59,595
    元正未給付,其中55,506元為消費款;3,589元為循環
    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573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韋澄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14%│
│  │380575│     │8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韋澄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5506 │     │7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