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中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周相甫律師
被 告 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複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2月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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