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固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27號
KLDV,93,訴,227,2005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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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中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周相甫律師
被   告 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複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2月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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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