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314號
CYDV,93,除,314,200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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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四號
  聲 請 人 孚磊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甘大空                     法官 陳琪媛                     法官 黃明展~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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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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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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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壹拾萬伍仟柒佰捌│AH0四二八五二│  │
│ │公司陳敏政    │行        │           │拾柒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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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B  書記官 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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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孚磊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