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四號
聲 請 人 孚磊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甘大空 法官 陳琪媛 法官 黃明展~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壹拾萬伍仟柒佰捌│AH0四二八五二│ │
│ │公司陳敏政 │行 │ │拾柒元 │八 │ │
└─┴─────────┴─────────┴───────────┴────────┴────────┴──┘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B 書記官 胡祥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