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79號
CYDV,93,重訴,79,2005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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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
24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3年12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 人業於93年1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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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