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727號
CYDV,93,訴,727,2005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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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七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凱聚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第四項中關於「李生曄」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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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聚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