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己○○
庚○○
辛○○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О四四號、
第三八五二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卯○○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己○○、庚○○、辛○○、丁○○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肆年。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卯○○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四0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執行完畢。二、李清安(另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己○○、庚○○、卯○○、辛○ ○、丁○○、葉素伴及曾詩惠(以上二人另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均明知如附 表一所示及其他未據告訴之歌曲分別係附表一所示公司等分別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音樂著作,非經前開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式或以移轉所 有權之方式散布各該重製光碟片而侵害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竟共同 基於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及以販賣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片而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四月初某日起,先由李清安向不知 情之屋主承租坐落嘉義縣太保市○○路○段六0一巷三六號建物作為製作盜版光 碟之地點,再由庚○○出面與屋主訂立租賃契約,另由李清安提供燒錄機、空白 光碟片、標籤紙、網版、手切臺、網版印刷烘乾機、網版印刷染料、光碟網版貼 紙黏貼機等機具材料及以不詳方法取得之光碟母帶,並負責招攬客戶(以每片約 新臺幣〈下同〉十七元之價格接受客戶訂購盜版光碟)及接洽客戶買賣事宜。己 ○○則擔任現場管理,庚○○利用一對七型對拷燒錄機執行對拷燒錄,擅自將如 附表所示及其他未據告訴之音樂著作重製於光碟,卯○○則負責盜版光碟之網版 印刷,辛○○、丁○○、葉素伴及曾詩惠則負責盜版光碟之外殼包裝,迨重製完 成且包裝完畢後,己○○遂依李清安所提供客戶訂單內容挑片裝箱,由本人或委 託庚○○載運至中連或新竹貨運站交由不知情之運送人員寄至李清安所指示之貨 運站,李清安再通知「宏國企業」、「順利企業」、「中華企業」等訂購者前往 貨運站取貨,李清安再以寄出盜版光碟之片數,分別以每片二角、一角、一點五 角、三角、三角之代價,支付報酬予己○○、庚○○、卯○○、辛○○、丁○○ 等人,然因李清安未依約給付全部之報酬,葉素伴及曾詩惠二人迄未獲得任何報 酬。渠等即以此重製及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片,侵害如附表所示公司
等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並恃以維生。嗣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十二時三十五分許 ,為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搜字第 四二二號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時查獲,並當場扣得盜版音樂光碟一萬九千九 百六十九片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案經告訴人丑○○○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癸○○○○樂股份有限公司、戊○○○ ○份有限公司、子○○○○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巳○○○○份有限公司、寅○ ○○○樂股份有限公司、辰○○○○片股份有限公司、甲○○○○業股份有限公 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壬○○○○樂股份有限公司、乙 ○○○○股份有限公司全、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及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 限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庚○○、卯○○、辛○○及丁○○等人對於前揭時、地犯罪事 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告等人證述共同被告等涉犯行情節相符,並經丑○○○音 樂、癸○○○○樂、甲○○○○業、寅○○○○樂、科藝百代、子○○○○亞音 樂、博德曼、豐華唱片、辰○○○○片、艾迴、壬○○○○樂、乙○○○○等股 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丙○○;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陳文銓;全員 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江信儀等指訴、並提出被侵害錄音著作 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查緝到案盜版品簽認表、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經濟部公司執 照、臺北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變更登記表、享有音樂著作財產權之音樂光碟 封面等資料佐證,並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 錄表等各一份在卷,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共一萬九千九百六十九片(含 未經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六千五百二十四片)及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 被告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均堪認 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又刑法上之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 為生活,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專賴該 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之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之成立,最高 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意旨及同院院八十八年臺上字第二九一六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等人製作盜版音樂光碟約半個月即遭查獲,犯罪時 間非長,惟渠等就製作、運送、販賣盜版音樂光碟流程分工精細,現場查扣製作 盜版音樂光碟之機具及材料齊全,盜版曲目數量龐大等情形觀之,渠等犯行具有 一定之規模且有反覆實施性,被告等人顯有以重製及散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之盜版音樂光碟維生之意思及事實,應屬常業犯無疑。又以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常業犯之性質,被告等人本應就其犯罪行為之全部負擔刑責,該罪又非屬告訴乃 論之罪,原無待於全部著作財產權人均需提起告訴始可,雖扣案盜版光碟片,除 附表一已經著作財產權人提起告訴之外,尚有部分扣案光碟未據合法著作財產權 人提起告訴,然被告等人既係以重製與散布非法盜版光碟片為常業,所重製散布
之光碟自均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雖有部分未具告訴,既與前揭公訴人起訴 部分為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法律關係,自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得併予審理 ,併此敘明。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等人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以華總一 義字第○九三○○一五八五九一號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三日生效,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 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修正後原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 項改列為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構成要件則修正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構成要件修正為「以重 製於光碟犯前項之罪者」,修正後之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構成要件為「擅自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條第二 項構成要件為「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同條第三項則規定「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雖同法九十四 條常業犯之規定形式上雖未修正,惟第九十四條之法文既以犯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為常業為要件,則上開九十一條之一之構成要件既已修正,則九十四條第一項之 構成要件,實質上亦發生變更之效果,然上開修正前、後之第九十四條常業犯之 刑度既然相同,對被告即無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 正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處斷。核被告等人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 條第一項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 著作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罪及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以犯同 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罪為常業罪。被告等人重製後銷售散布盜版影音光碟片之低度行為,當為重製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專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不再另論同 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以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為常業罪(最高法院八十五 年度臺上字第五七二三號、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五六號、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 三三00號裁判可資參照)。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運送人員代渠等散布重製光碟,為間接正犯。又著作權法第九 十四條為第九十一條、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等犯罪之加重態樣,性質上屬 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上一罪,其反覆從 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問題(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五一一五號判決參照),本案既認被告等人係犯常 業犯之實質上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縱侵害不同著作財產權法益,相互 間亦不發生想像競合等裁判上一罪之問題。被告卯○○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四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已於 九十年六月四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刑事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在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人正值青壯, 不思正途賺取報酬,而分工大量重製盜版光碟販售牟利,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 概念,危害我國國際形象非淺,兼衡諸被告等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犯後均坦
承犯行,已具悔意,態度均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 己○○、庚○○、辛○○、丁○○等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按,渠等均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警惕戒 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均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同案被告所有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供明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為沒收 之諭知。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素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端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佳 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查扣之盜版音樂光碟名稱│數量 │ 被侵害歌曲名稱 │ 著作權人 │
├──┼───────────┼─────┼────────┼──────────────────┤
│一 │任賢齊 情義等 │一一0二片│妳是我的老婆 │丑○○○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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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周立銘 HO MY等 │一一八二片│受不了 │癸○○○○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三 │江美琪 朋友的朋友等 │二一二九片│你不公平 │戊○○○○份有限公司 │
├──┼───────────┼─────┼────────┼──────────────────┤
│四 │蔡依林 城堡等 │二六六0片│就是愛 │子○○○○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五 │張清芳 感情生活等 │五一七片 │飛往你的城 │巳○○○○份有限公司 │
├──┼───────────┼─────┼────────┼──────────────────┤
│六 │徐婕兒 女人不壞等 │四0一片 │女人不壞 │寅○○○○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七 │朱安禹 水蜜桃聲明等 │一0一二片│巧克力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八 │許志安 好得很等 │二三一片 │大男人 │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九 │永邦 一追再追等 │一三四一片│一追再追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十 │王心凌 愛你等 │一七五0片│愛你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一│愛原色 TRUECOLOR等 │三五二片 │白鶴 │壬○○○○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二│陶喆 樂之路等 │一七片 │今天不回家 │同右 │
├──┼───────────┼─────┼────────┼──────────────────┤
│十三│林珊 │六六片 │千錯萬錯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
│十四│黃思婷 │一五0片 │情緣 │同右 │
├──┼───────────┼─────┼────────┼──────────────────┤
│十五│龍千玉 │ 三片 │問花 │同右 │
├──┼───────────┼─────┼────────┼──────────────────┤
│十六│蔡小虎 │十八片 │虎の演歌—一段情│同右 │
│ │ │ │一場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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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張峰奇 創作輯 │五六片 │承諾 │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十八│陶喆 樂之路 │一九九片 │王八蛋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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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林美 擱醉一擺 │一三四片 │緣份 │同右 │
├──┼───────────┼─────┼────────┼──────────────────┤
│二十│嚴淑明 刮目相看 │一二五片 │刮目相看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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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 號 │ 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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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盜版光碟 │一萬九千九百六十九片 │
│ │ │(含未經告訴之六千五百│
│ │ │ 二十四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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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母帶及帳冊 │一箱 │
├──────┼─────────────────┼───────────┤
│ 三 │一對七型燒錄機 │八臺 │
├──────┼─────────────────┼───────────┤
│ 四 │曲目標籤紙 │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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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網版印刷烘乾機 │一臺 │
├──────┼─────────────────┼───────────┤
│ 六 │網版印刷烘乾機所使用之變壓器 │一臺 │
├──────┼─────────────────┼───────────┤
│ 七 │網版 │三二七塊 │
├──────┼─────────────────┼───────────┤
│ 八 │網版印刷染料 │一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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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標籤紙 │二十萬六千五百張 │
├──────┼─────────────────┼───────────┤
│ 十 │手切臺 │二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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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光碟網版貼紙自動黏貼機具 │一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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