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調字,93年度,58號
TNEV,93,南簡調,58,200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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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調字第五八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徐文蘭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
  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
  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
  原告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
  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
  高法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七八一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元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二項雖免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本院刑事庭以九十
  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六四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後之九十三年十二
  月六日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二十六萬四千八百八十元,就擴張聲明超過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八萬四千八百八十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之規定,應徵裁判費壹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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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