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二五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通夫 周允興 邱秀琴 被 告 丙○○ 甲○○ 乙○○○住彰化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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