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仲南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四九七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孫玉文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捌佰元及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