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3年度,2447號
TNEV,93,南小,2447,200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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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四四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曾震銘
        凃志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四四七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郭貞秀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法 官 郭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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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