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О二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楊豐吉
訴訟代理人 林若雯
訴訟代理人 朱博文
被 告 甲○○即劉孟隆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0二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吳坤芳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法 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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