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3年度,2102號
TNEV,93,南小,2102,200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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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О二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楊豐吉
  訴訟代理人 林若雯
  訴訟代理人 朱博文
  被   告 甲○○即劉孟隆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0二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吳坤芳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法 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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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