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3年度,87號
TPBA,93,訴更一,87,200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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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更一字第00087號
原   告 龍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東科工業有限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關稅總局
代 表 人 俞邵武(總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前經本院90年1月
18日90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
法院93 年1月9日93年度判字第8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龍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續行原東科工業有限公司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 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第1項及第178條定有明文,依行政訴 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又按「訴訟程 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
二、本件更審前原告東科工業有限公司,因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第15條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與原告龍疆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疆公司)專案合併,並以龍疆公司為合 併後之存續公司,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准辦理,故存續公司龍 疆公司承受東科工業有限公司之所有權利義務,業經原告於 本院另案92年度訴更1字第15號同類案件審理中具狀陳明在 卷,有本院該案判決正本記載之原告陳述可稽。本件最高行 政法院以93年1月9日93年度判字第8號判決將本院前審90 年 度訴字第15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後,龍疆公司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5庭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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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東科工業有限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科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