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2年度訴字第054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92年10月6日92公審決字第0235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原任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拓建工程處課長, 其自願退休案經被告銓敘部92年8月1日部退三字第 0922272212 號函核定自92年8月18日生效,並於該函說明三 、備註:(四)載明:「張課長非屬依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 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之公務人 員,依規定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及於同函所送之公務人員月 退休金證書附註欄加註: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不得辦理優惠存 款在案。嗣銓敘部依國防部憲兵司令部92年8月8日宜仁字第 0920011063 號函查復,原告於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代訓中央 警官學校學生之受訓役別屬義務役,且退伍時未支領退伍金 ,爰以92年8 月19日部退三字第0922276087號函,重行審定 其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為18年3個月,並配合更正新制施行 前任職年資及新制施行後核定年資,其餘均仍照前案核定未 予變更。原告不服上開92年8月19日重行審定之退休核定函 備註欄及月退休金證書加註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不得辦理優惠 存款之處分,提起復審,遭復審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⒈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就退休核定書有 關任職警察機關(含保一總隊、警
察學校、台東縣警察局、基隆港務
警察所、基隆市警察局等單位)自
66年7月起至84年7月間參加公保之
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部
分應予撤銷。
⒉命被告就原告上揭服務年資之公保
養老給付准予辦理優惠存款之行政
處分。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被告機關以原告非屬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 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俸(薪)之公務 人員,乃否准原告辦理優惠存款,是否適法?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查優惠存款要點之訂定,固屬主管機關被告之職權, 惟被告本於職權訂定該辦法時,仍不得違背憲法之平等 原則。上開被告訂定之優惠存款要點規定,退休公務員 除須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外,並須其最後在職機 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 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始得依該要點辦理優惠存款 。則依該辦法之規定將發生退休人員前任職於其他得以 辦理優惠存款機關,而於退休前改調至不得辦理優惠存 款之機關退休,依被告所訂上開辦法之規定,其退休給 付即全部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反之,退休人員長期任職 於不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機關,卻於退休前調至其他得以 辦理優惠存款機關服務,該員之退休給付即全數得以辦 理優惠存款,實與憲法所保障之平等原則有違。本件被 告以原告退休時在職之機關為交通部臺灣區○道○○○ 路局拓建工程處,係適用未實施用人費率交通事業機構 待遇,並非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 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與上開要點規定所須 條件顯有不合,乃就原告於66年至84年間服務於警察機 關期間,非單一薪俸之單位,所領養老給付亦一併在其 退休金證書附註『不得辦理優惠存款』,顯有違平等原 則,復審及在復審決定未予糾正,亦有疏略。」前經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6137號判決指明在案。本 件原告任職警察機關自66年7月1日起至84年7月1日間之 退休俸額(指公保養老給付),與前述判決之情節完全 相同,係屬得以辦理優惠存款之服務年資,應請准予就 該部分年資(公保養老給付部分)辨理優惠存款,始符 合「平等原則」。
⒉本件申請復審時,亦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陳淞山、廖林麗貞本於道德勇氣提出不同意見書,略以
:
⑴按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復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85號 解釋:「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 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 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 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是以 ,平等原則係保障人民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對於本 質上相同之事務,禁止恣意為不同待遇,對於本質上 不同之事務,亦禁止恣意為相同待遇。平等原則雖不 禁止對人民為差別待遇,惟應斟酌規範事務性質之差 異,基於合理正當之理由而為,否則仍屬恣意之差別 待遇而有違平等原則,合先敘明。
⑵依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2點 規定:「依本要點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 件:⑴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⑵最後在職之機 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全國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 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⑶依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公 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 發之養老給付。」銓敘部以再復審人最後在職之機關 為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拓建工程處,係屬適 用未實施用人費率交通事業機構待遇,並非適用行政 院訂定之全國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 標準表支薪,依規定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固非無見。 惟對於本質上相同之公保養老給付事件,僅限於依全 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支薪 者,始得辦理優惠存款,無非以退休公務人員公保給 付優惠存款,係政府早期為照顧一般公務人員退休生 活而建立之政策性福利措施,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之 法定給付項目,其超額利息亦由退休金支給機關編列 預算支付,並非由保險費負擔,故該要點以依全國軍 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支薪之退 休人員為適用對象,係依制度之本旨,就不同待遇類 型人員之退休與在職所得多寡加以斟酌後所為規定云 云。惟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既係因早期公 務人員待遇偏低,致退休實質所得偏低,故為照顧一 般公教人員退休生活及軍保退伍給付已得辦理優惠存 款之考量而建立,因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仍依舊制 計算退休金,則原告於84年7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前之 公務人員保險年資部分,其換算之公保養老給付,即
應得以辦理優惠存款,始能達成當初建立公保養老給 付辦理優惠存款制之目的。
⑶至以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 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者,始得 辦理,其待遇已適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 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者為高,已無以公保養老給 付辦理優惠存款加以彌補之必要,計算上亦較為簡便 ,但完全不論前述退休金計算方式與任職時問長短, 一律以最後之任職機關所適用之待遇支給規定作為判 斷標準,將發生退休人員前任職於其他得以辦理優惠 存款機關,而於退休前改調至不得辦理優惠存款機關 退休,其原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即變為 不得辨理;反之,退休人員長期任職於不得辦理優惠 存款之機關,卻於退休前調至其他得以辮理優惠存款 機關服務,該員原不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 ,反得辦理(參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61 37號判決),其結果顯失公平,亦偏離公保養老給付 辦理優惠存款之目的。基此,銓敘部依退休公務人員 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2點之規定,認再復 審人之公保養老給付不合理辦理優惠存款,顯屬恣意 差別待遇,實有違平等原則之要求。」可見銓敘部訂 定不公平優存要點,已漸次引起學界及實務界之反對 聲浪,頗值重視。
⒊查銓敘部明知優惠存款採用「最後機關制」,有違平等 原則,迭經各界反映,仍執意不肯修正,其主要原因在 於銓敘部為全國最高人事主管機關,其利用「人事管理 一條鞭制」及「人事主管任期制」等制度,靈活調度中 央及地方人事人員之任免及遷調,故該部訂定優惠存款 要點時,特別設計採用「最後機關制」,使職位調動靈 活之人事人員退休時,均能適巧地讓其在得辦理優惠存 款之機關退休,而得辦理優惠存款,而一般公務人員則 因調動不易,只有靠運氣和人事關係決定是否能辦理優 惠存款,致使「優惠存款要點」之規定,形同獨厚銓敘 部人員及各機關人事人員之「自肥條款」。該條款使銓 敘部人員及各機關人事人員,退休後享受超過其按服務 期間比例計算之優惠存款,卻使部分公務人員喪失按其 服務期間比例計算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換言之,銓敘 部係私心地將應由一般公務人員按其在職期間比例享受 之優惠存款福利剝奪,移由銓敘部人員及各機關人事人 員「超額享受」,其不公平及不合理,顯而易見。關於
此項事實,只要統計歷年來銓敘部及各機關,人事人員 之退休機關,是否均為得辦理優惠存款的機關,即可明 瞭。銓敘部抗拒修正優惠存款要點,使成為符合平等原 則之「比例制」,且歷次答辯中,飾詞矇蔽保訓會的委 員們,其真正的目的在此。銓敘部努力地利用職權自肥 ,卻傷害到一群弱勢的退休公務人員時,他們有想到什 麼是實質的公平正義嗎?他們有想到他們正在傷害銓敘 部和保訓會的正義形象嗎?他們在午夜夢迴時會感到心 安嗎?
⒋本件是違反平等原則的典型案例,銓敘部歷次之答辯, 其實不過是在為自己和其他人事人員的不正利益而掙扎 而已。類似的案例顯示,過去,保訓會曾經為銓敘部的 不公平制度背書過,被銓敘部利用而不自知,現在,屆 退的公務人員,因保訓會一直維護優惠存款採用「最後 機關制」,而必須於退休前汲汲營營於任職機關之調動 。未來,難道還讓這違反平等原則的制度繼續存在有效 嗎?此類案例,鈞院既已作成判決先例,表明法律見解 ,是非本有公斷,銓敘部實無理由再執意維護一個違反 平等原則的「自肥條款」。當銓敘部眼見退休人員必須 因「自肥條款」而費盡心力提起行政救濟時,可曾感到 不忍?當銓敘部駁回申請人的請求,而鈞院判決指明銓 敘部所有違反平等原則時,銓敘部心中可曾閃過逼絲反 省的念頭?銓敘部真的認為申請人之請求顯無理由,而 銓敘部所為並無不妥嗎?銓敘部真的要讓世人覺得公務 人員的保障機關,其實是行政法院,而不是銓敘部或保 訓會嗎?政府多年來漸漸失去民心,其原因係有權單位 無法跟上社會進步的腳步,對不合理法令規章執意不肯 修改,甚至明顯而不公平且具有私心的種種法規,亦不 願客觀予以修正,當今社會唯一能見到公平正義僅有部 分法官,本件祈求審理清官能為弱勢的少數人伸張正義 。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查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以下 簡稱公保優存要點)於63年12月訂定發布時,第一點即 明定,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之範圍,以依公務人 員退休法核准退休之人員,並依行政院公布之「全國軍 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所定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 薪者為限。上開要點係本部本於權責,依制度之本旨, 於符合整體公益衡平原則,並兼顧退休公務人員之實質 權益保障,就不同待遇類型人員之退休與在職所得多寡
加以斟酌後所為規定,以符合優惠存款制度乃為照顧現 職所得及退休所得偏低之公務人員退休生活之建制意旨 。至84年11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保優存要點第2點第1項 規定:「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依本要點辦理 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⑴依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退休。⑵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 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⑶依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 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上開要點修 正發布後,本部即迭接有關機關來函反映,因本機關或 所屬機關改制為行政機關;或原為支領單一薪給待遇之 機關,現已改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已符合依全國軍公 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建請 同意其所屬人員所具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 前之任職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所計 給之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本部經邀集相關機 關研議後,於88年7月3日修正發布公保優存要點第2點, 增列第2項規定:「如因機關改制或待遇類型變更始符合 前項規定之機關,其人員於中華民國84年6月30日以前曾 任符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年資,未曾領取待遇差額、 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 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其參加公保期間 所計給之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亦即對於部 分因改制而符合條件之機關,其所屬人員於退撫新制實 施前之保險年資,按其各期間之待遇類型分別論究,屬 於符合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支薪之年資所核 給之公保養老給付得以辦理優惠存款,俾符公平、合理 之原則。至於退休時其最後在職機關仍非適用全國軍公 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支薪者,其所領之公保養老給付因 不符上開要點所定條件,自仍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又上 開要點於89年10月4日再次修正,上開規定均予維持。 ⒉茲以原告最後在職之機關為交通部臺灣區○道○○○路 局拓建工程處,係適用未實施用人費率交通事業機構待 遇,並非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 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與上開要點規定所需條 件顯有不合,是以,本部92年8月1日部退三字第092227 2212號函備註及月退休金證書附註欄,核定復審人公保 養老給付金額不得辦理優惠存款,於法並無違誤。而本 部對於核給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得否辦理優惠存款,向 均依上開規定辦理,即當事人得否辦理優惠存款均按同
一標準審核,自無為恣意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亦難謂違 公平及比例原則,此有貴院89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及最高 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2060號判決可資參照。 ⒊至原告主張應採分段比例計算,准其自66年7月1日起至 84年6月30日止,任職於警察機關且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 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期間之年資所核給之養老給付金額,得辦理優惠存款始 符平等原則一節,按政府各部門之職掌特性各有不同, 為反應工作內涵之繁簡難易、職責輕重,並以績效為導 向,乃訂有不同之待遇類型,而適用不同待遇類型之人 員,其各項權益之設計互有不同,以求整體之衡平,尚 不得就個別權益事項相互援引比照。又本部於63年訂定 優惠存款要點自始即規定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範圍 ,應以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核准退休之人員,並依行政院 訂定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按:現已修 正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公務人 員俸額標準表支薪者為限,並非於原告調職至交通部臺 灣區○道○○○路局拓建工程處後始修正該項規定,原 告基於其自由意願轉調至不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機關,此 乃其自由意願選擇之結果,尚不得指摘公保優惠存款要 點違反平等原則;且平等原則僅具客觀之法規範性質, 就原告而言,僅具消極主張本部不得違反平等原則,為 恣意之處遇,係屬防禦性之作用,尚不得據此請求本部 應為具體之作為以撤銷原處分;又本部基於平等原則內 涵中之自我拘束原則,於該當法規範構成要件之行為時 ,即有義務賦與一定之法律效果,並無權限另為其他之 處分,以免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再就本部基於行政之積 極性、公益性,於衡酌政府財政、社會經濟狀況、被告 等在職時及退休時之所得等情事,就不涉及公共利益之 重大事項時,應可視同係屬行政保留事項,而有較廣大 之形成空間,此亦有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可資參酌, 且貴院92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亦採此見解。故貴院90年 度訴字第6137號判決,以平等原則為據,而介入本部基 於職權訂定之優存要點之審查並予以非難,恐有違權立 分立原則,本部已依法提起上訴。
⒋另人事人員或須職期輪調人員,其調任各機關應依公務 人員相關法令,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並依 其學識、才能、經驗等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並禁止不 當之聯結,故原告主張本部不修正優存要點以求自肥, 實屬誤解,且對法令規定如有建言,亦應依行政程序法
之規定陳情或依請願法請願,自不得為訴訟之標的,均 併予敘明。
理 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吳容明,訴訟中變更為乙○○,茲由被告新 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按「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依本要 點行之。」、「依本要點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 件:(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二)、最後在 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三)、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 所核發之養老給付。」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 存款要點第一點及第二點第一項規定甚明。
三、本件原告原任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拓建工程處課長 ,其自願退休案經被告銓敘部92年8月1日部退三字第 0922272212 號函核定自92年8月18日生效,並於該函說明三 、備註:(四)載明:「張課長非屬依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 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之公務人 員,依規定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及於同函所送之公務人員月 退休金證書附註欄加註: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不得辦理優惠存 款在案。嗣銓敘部依國防部憲兵司令部92年8月8日宜仁字第 0920011063號函查復,原告於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代訓中央警 官學校學生之受訓役別屬義務役,且退伍時未支領退伍金, 爰以92年8月19 日部退三字第0922276087號函,重行審定其 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為18年3個月,並配合更正新制施行前 任職年資及新制施行後核定年資,其餘均仍照前案核定未予 變更。原告不服上開92年8月19日重行審定之退休核定函備 註欄及月退休金證書加註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不得辦理優惠存 款之處分,提起復審,遭復審駁回各情,為兩造所不爭,並 有被告92年8月1日部退三字第0922272212號函、92年8月19 日部退三字第0922276087號函、復審決定書等附原卷可稽; 堪認屬實。
四、原告循序起訴意旨略以:原告自66年7月至84年7月服務於警 察機關期間,該期間之年資(指公保養老給付部份)係屬得 辦理優惠存款之服務年資,現因被告訂定之「退休公務人員 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規定「需最後在職機關係 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 俸額標準表支薪者,始得辦理優惠存款」,採最後機關制, 而未採分段比例計算,完全不論任職時間之長短,一律以最 後之任職機關所適用之待遇支給規定作為判斷標準;而一般
公務人員因調動不易,只有靠運氣和人事關係決定是否能辦 理優惠存款,其結果顯失公平性、合理性,偏離公保養老給 付辦理優惠存款之目的,與平等原則有違云云。五、按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之建立,係緣以立法院 法制委員會於四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 草案時,基於早期公務人員每月待遇所得微薄,且其支領之 一次退休金係以其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之內涵,造成退休實質所得偏低,為照顧退休人員生活,乃 決議由被告機關邀請有關機關研商。被告爰與財政部於四十 九年十一月二日會銜訂定發佈「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 款辦法」(按:現已修正為「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 存款辦法」);而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制度 ,亦係基於上述因素及軍保退伍給付已得辦理優惠存款之考 量,由被告於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退休公務人員公 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下稱「優惠存款要點」) 後開辦。依八十七年七月三日修正發佈優惠存款要點第二點 第一項規定:「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依本要點辦 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退休。二、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 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三、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公 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是以,退休公務人 員除須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外,須其最後在職機關係 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 俸額標準表支薪,且依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 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公保養老給付,始得 依該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上開優惠存款制度,係政府早期為 照顧一般公教人員退休生活而建立之政策性「福利措施」, 並非公教人員保險之法定給付項目,其超額利息亦由退休金 支給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並非由保險費負擔,其所需經費既 由退休金支給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而須經立法機關審查通過 ,已成為具形式意義之法律。優惠存款既為政策性補助措施 ,於政府預算有限之情況下,主管機關自得本其權責加以審 酌得適用之對象與範圍,以期有限之資源發揮最大之效益。 基於上開優惠存款要點之訂定,係屬被告之職權,於審酌政 府財力負擔及各類公務人員待遇類型等因素,考量整體公益 衡平原則,並兼顧退休公務人員之實質權益保障,於政府補 助性支出之資源有限情況下,以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機關 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 員俸額標準表支薪為其要件,亦即就上開優惠存款制度之對
象與範圍為必要及限定性之分配,難謂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 原則相牴觸(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判字第七八號判決要旨 參照)。
六、查原告最後在職之機關為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拓建 工程處,係適用未實施用人費率交通事業機構待遇,並非適 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 額標準表支薪,與上開要點所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要件不合 。依上揭說明,被告核定原告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不得辦理優 惠存款,於法並無違誤,亦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無違。至 原告援引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三七號 另案判決;惟該判決已為上述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判字第 七八號判決廢棄,要難比附援引。
七、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論旨,並非可採;被告以原告最後在職 之機關,係適用未實施用人費率交通事業機構待遇,並非適 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 額標準表支薪,與上開要點所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要件不合 ,乃否准原告辦理優惠存款,並無不合,復審決定予以維持 ,亦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並請求判命被告就 原告上揭服務年資之公保養老給付准予辦理優惠存款之行政 處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