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874號
原 告 美商‧阿基斯菲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劉法正律師(送達代收人)
右 一 人
複 代理 人 乙○○(專利代理人)
住台北市○○○路○段248號7
樓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設台北市○○路○段185號3樓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經本院定94年1月13日言
詞辯論。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
94年2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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