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79號
TCEV,94,中補,79,2005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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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九號
  原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
   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附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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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