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乙○○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丁○○○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
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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