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64號
TCEV,94,中補,64,200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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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乙○○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丁○○○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
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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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