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孫敬明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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