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22號
TCEV,94,中補,22,200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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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孫敬明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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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