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八九號
上訴人即原 告 甲○○即久誠汽車材料行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零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