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3年度,3347號
TCEV,93,中簡,3347,2005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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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四七號
  上 訴 人 豐邑乙○○○○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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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