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四七號
上 訴 人 豐邑乙○○○○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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