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十八號
原 告 蕭宏杰
被 告 張志宏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廢棄。 事實及理由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涉及之刑事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四九一號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簽請准由本院交通法庭審理中,於刑事案件終結前,本院誤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將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裁定移送民事庭,該裁定尚有未洽,應予廢棄,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