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振財
右列原告與被告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查,本件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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