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94年度,33號
SDEV,94,沙補,33,200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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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振財
右列原告與被告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查,本件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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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