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4年度,46號
SDEV,94,沙簡,46,200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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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原告與被告顏白爽吳白霜白紀滿白茂森白淑娟白茂洲、陳金城、邵榞
禮等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
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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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