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原告與被告顏白爽、吳白霜、白紀滿、白茂森、白淑娟、白茂洲、陳金城、邵榞
禮等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
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