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94年度,20號
SDEM,94,沙簡,20,200501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七行「要抄到你們家去」下方 ,補充記載「甲○○又接續以上開電話向王韋承稱:『要讓王世良死的很難看』 ,王韋承旋將上開話語告知王世良甲○○即以上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事恐 嚇王世良,使王世良心生畏懼」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