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4年度,2號
TYEV,94,桃補,2,200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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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霖
  被   告 廉晟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零捌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壹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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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廉晟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