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霖
被 告 廉晟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零捌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壹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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