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4年度,1號
TYEV,94,桃補,1,200501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吳豐居
  被   告 祥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洪勇明即銘輝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關於原告乙○○
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伍仟捌佰肆拾元。關於原告吳豐居部分,其訴訟鏢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
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祥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