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四五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安祥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