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和長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三二七號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
一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春長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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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票 號 │付 款 人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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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3.12.30│ 18,900元 │NN0000000 │國泰世華商業│ │
│ │ │ │ │銀行建成分行│ │
├──┼────┼───────┼─────┼──────┼──────┤
│二 │94.06.30│ 18,900元 │NN0000000 │國泰世華商業│ │
│ │ │ │ │銀行建成分行│ │
├──┼────┼───────┼─────┼──────┼──────┤
│三 │94.12.30│ 18,900元 │NN0000000 │國泰世華商業│ │
│ │ │ │ │銀行建成分行│ │
├──┼────┼───────┼─────┼──────┼──────┤
│四 │95.06.30│ 18,900元 │NN0000000 │國泰世華商業│ │
│ │ │ │ │銀行建成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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