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3年度,2400號
PCEV,93,板簡,2400,2005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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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四О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周素玉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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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