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四О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周素玉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十九號二樓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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