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3年度,2400號
PCEV,93,板簡,2400,200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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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四О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周素玉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十九號二樓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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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