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4年度,7號
TPAA,94,裁,7,200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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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007號
抗 告 人 龍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92年9月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718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民國92年6月9日因無人在,星期二即92 年6月10日去郵局領取,因委託別人寫起訴狀云云。三、經核原裁定以抗告人係於92年6月9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有送 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2 年6月10日起算,至92年8月11日即已屆滿(原屆滿日期為8 月9日,惟是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下一工作日8月11日,另 抗告人住所地在臺中市,不予計算在途期間)。抗告人遲至 92年8月12日始向原審遞狀提起行政訴訟,此有原審蓋於起 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其起訴已逾法定不變期間, 顯非合法,因將抗告人在原審之訴駁回,經核原裁定於法並 無違背。抗告論旨,主張係於郵務送達之翌日向郵局領取訴 願決定書,因委託別人寫起訴狀云云,核與訴願卷內送達證 書所載係將文書交與應受送達人本人(即抗告人之代表人) 不符,所辯自無可採。本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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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