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5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立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立威於民國94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
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
)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 (2)1000元至10000元
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
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
約金400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
元(6)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立威 557│自民國96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44721 │0000000000│月2 日起 │ │二五 │
│ │元 │605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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