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漢彬
王正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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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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